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将有法可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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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6日08:52 天津日报 | |
张鸣岐 本报讯(记者张鸣岐)今年全市所有事业单位将全面实行聘用制,在聘用制的全面推行中,必然会出现一些以前没有遇到过的问题,例如在聘用合同签订上,在合同的履行上以及在聘期内发生的争议,这就需要有一套配合这项制度推行的相关法规。昨天记者获悉,由市政府批准通过的《天津市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将于本月15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将 《办法》具有三大特点。一是明确了人事争议受案范围,即国家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人事争议。同时明确,因人事任免、行政处分、人员内部调整等发生的人事争议,不适用本办法。该《办法》与《劳动法》有区别,《劳动法》解决的是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与其企业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而《办法》解决的是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与其所在机关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是《办法》规范了人事争议处理方式,规定处理人事争议可以采取四种方式: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当争议发生时,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的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而且明确了调解须在30日内结束,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过调解而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就争议事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是提升了人事争议处理机构的地位,《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设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并明确了调解委员会的组成、职责,调解的程序、期限等事项,能够充分发挥基层工会组织、主管部门在争议发生初期有效化解矛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办法》还规定,市和区县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原来设在市和区县人事局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升格。这样,更有利于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发挥作用,及时公正处理人事争议案件。 据了解,随着《办法》的正式实施,有关部门还将制定一些实施细则和相关具体规定,预计将在今年3、4月份出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