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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快缴存小区维修基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6日08:52 天津日报

  张新民

  范围:自1996年7月24日至2003年1月1日出售的原有住宅

  标准:小区建安工程费的2%

  本报讯(记者张新民)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切实维护住宅业主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市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现在开始归集追缴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基金。

  归集追缴维修基金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1996年7月24日《天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起,至2003年1月1日实施《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止,全市出售的住宅(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等形式的住宅,以下简称原有住宅)均应当统一缴存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的缴存标准,按照《天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住宅小区建安工程费的2%缴存维修基金。住宅小区建安工程费按照《工程结算单》或在招标管理办公室备案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标准执行。如开发建设单位不能提供有效的结算单或施工合同,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中介机构对账目进行核查或委托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评估所需费用由该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维修基金的缴存方式,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自本意见批准实施之日起,及时到市物业管理中心办理维修基金缴存手续,将维修基金存入市维修基金专户,不得转移给其他任何单位。数额较大的可签订协议分期缴纳,今年6月30日前必须缴纳总金额的15%以上,分期缴纳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今年12月31日。

  任何单位未按规定缴存维修基金的,住宅业主或者业主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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