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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索同居费遭拒竟泼浓硫酸 柳州一女判刑14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6日08:54 新桂网

  新桂网-南国今报柳州2月6日讯(记者毛梓林通讯员梁光福)柳州一女子向前夫索要同居费未果,竟泼硫酸烧伤前夫以及前夫的母亲。日前,该女子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赔偿经济损失20多万元。

  38岁的柯某和丈夫韩某离婚后,同居了一段时间。去年8月19日,柯某随身携带了一瓶浓硫酸来到前夫韩某的家中,要求韩某支付给她3万元,作为离婚后仍在一起同居的费用。

  遭到拒绝后,柯某竟拿出随身携带的浓硫酸,朝韩某的头部和身体泼去。当时,韩某的母亲、75岁的李某见状上前劝阻,不料也被柯某手中的浓硫酸烧伤。案发后,柯某夺门离去。韩某报警后,与母亲一起被送医院抢救治疗。9月9日,柯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30日被逮捕。

  韩某和母亲因身体多处被硫酸烧伤,法医鉴定两人分别为重伤和轻伤。韩和母亲在医院住院治疗了两个多月,共花去医药费8万多元。

  去年12月,检察机关对柯某依法提起公诉。日前,一审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编:蒙卫芝 冯杰红(实习)来源:新桂网-南国今报 作者:毛梓林 梁光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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