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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房政府担保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6日09:26 沈阳今报

  卢镇阶案情回顾

  2002年,张某向某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于2002年8月10日与银行签订《住房专项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5000元,作为建房资金,借款期限一年,由张某就职的某镇政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镇政府负责每月从张某的工资中代扣本息440.95元归还银行,同时订立了《委托扣款协议》。签订合同当日,银行依约付给张某
贷款15000元。2003年3月张某调至某乡政府上班。但镇政府与乡政府对于为银行代扣张某工资的问题没有协调好,张某亦未主动到银行还款,其仍欠银行贷款本金6079.95元及利息。协商还款不成,银行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镇政府作为国家机关为张某住房贷款提供担保,违反了担保法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的规定,该担保行为无效。但《住房专项贷款合同》的其余内容并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张某和镇政府未依《住房专项贷款合同》和《委托扣款协议》的约定履行扣款、还款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我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银行、张某、镇政府对于本案担保行为无效均存在过错,因此,当张某不能清偿债务时,镇政府应当承担张某不能清偿债务中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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