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啃排骨咬出绿虫无处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6日09:26 沈阳今报

  首席记者隋冠卓实习生孙晓清

  今报讯如果不是孩子当初的一声尖叫,刘女士现在就不会这样疑惑了。孩子的尖叫是因为在红烧排骨中发现两只虫子,而刘女士的疑惑是因为法院认为卖主、商业局、畜牧兽医站、动物检疫站在此事中都没有责任,日前,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虫子在排骨肉中安家

  刘女士是葫芦岛市市民,2003年2月26日下午从中央路农贸市场购买了一斤半猪排骨准备晚上给儿子改善生活,结果晚上吃饭时儿子突然发现其中一块排骨的肉缝中有两条虫子,像绿豆芽一样蜷着,能有两厘米长。刘女士儿子的一声尖叫让全家人都吃不下去了。

  第二天刘女士到市场找到了卖主,卖主承认猪排骨是自己卖的,但排骨是从连山区高桥市场某业主那进的,肉已通过了检疫,自己不应承担什么责任。刘女士又找到了检疫部门,检疫人员解释,这不是猪肉检疫规定的必检部位,因此很难查出问题。刘女士对这两家的说法感到十分不满,认为消费者误食带虫猪肉后承受着很大的精神压力,应该得到合理赔偿。因此将商业局、畜牧兽医站、动物检疫站三家单位及卖主一并告上法庭索赔6000元。

  法院认为相关单位无过错

  将几家单位告上法庭后,刘女士把虫子拿到市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所检验,鉴定结论为:经眼观鉴定为猪冠尾线虫(俗称猪肾虫),对人体无害,不属人畜共患病。法院审理后认为,市商业局不从事具体的屠宰和检疫工作,动检站也只是业务指导,都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猪肾虫应该在猪肾中被发现,游离到猪肋处是十分罕见的。正常的检疫流程中,并不包括猪肋部位,不能检疫出寄生到猪肋处的猪肾虫,因此畜牧兽医站在检疫过程中无过错。而卖主销售经过检疫的生猪也无过错。

  都没过错原告不知起诉何人

  同时法院还认为,本案中的猪肾虫及虫卵在45度的温度中五分钟后就可死亡,不会对人体造成任何伤害,不属人畜共患病的寄生虫。刘女士现在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食用该排骨对身体造成伤害、对精神造成刺激,因此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若今后原告一家患上疾病并能证实与食用该排骨有关,可另行起诉。

  法院的判决下达后,刘女士心中充满了疑惑。“我并不是认为法院的判决有问题,我也咨询了相关的法律专家,法院的判决也是有理有据的。但是,判决中表示以后如果患上相关疾病可以另行起诉,可同时法院也认定了这些相关单位都没有责任,那我如果要起诉能起诉谁呀?进一步讲,如果在猪的肋部发现了对人体有害的寄生虫,猪的肋部又不在检疫范围之内,那谁来为消费者受到的伤害负责?刘女士对此十分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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