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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有“陷阱”购物要谨慎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6日09:26 哈尔滨日报

  本报讯记者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获悉,因发票“陷阱”引发的消费投诉在节日期间呈明显上升趋势,消费者一时大意或不在乎,往往会造成利益受损而不能获赔的现象。质监局根据以往的消费投诉,提醒消费者,千万不要忽略了索要购物发票,而且要当心购物发票陷阱。

  陷阱一:发票上不填品名而以一些字母或代码代替。一旦出现问题,使消费者无法举
证。对此,消费者一定要确认发票上所填写的品名是否与自己所购物品名称相符。

  陷阱二:借口没有发票,要求消费者一周后再取,以避开“7日内退货”的规定。消费者应要求商家当天开具发票或让商家写明购买日期和未能拿到发票的原因以及换取发票的时间,并在该字据上加盖商家公章,还要签上售出者的名字。

  陷阱三:“三包”期内换货,发票上不注明换货日期。如果您购买商品后出现问题,商家更换了您所要的商品时,您一定要让商家在以前的购货发票上注明更换商品的新日期,而所换新商品的“三包”期要从更换日期算起。

  此外,借口已向消费者提供了优惠、作了降价处理等,如再提供发票则要消费者承担税金。这种情况是不允许的,可能商家是有意在逃税。故意填错日期。购物时消费者一定要确认发票所填日期是否正确。不盖公章或公章与店名不符。索要发票时一定要认清。在发票上加盖“降价或打折商品、售出一律不退”等字样,试图混淆与处理商品的界限。只有处理品才不负责“三包”,而处理品必须是可以使用的商品,不等于废品。如果发票上遇到加盖“打折或售出一律不退”等字样的图章,应该向商家确认清楚。(本报记者刘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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