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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找谁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6日09:38 哈尔滨日报

  编辑同志:

  我今年81岁了,和一个50多岁的残疾儿子共同生活,我俩都享受低保待遇,每月的生活费是220元。春节前我所居住的这条街道拆迁。我家旁边的一座房屋已经将三面墙拆掉,剩下一面墙没拆。我儿子晚上出去时,被突然倒塌的那面墙压在底下,现在医院治疗。但是负责拆迁开发公司拒不承担我儿子的医疗费用。我们自己无力支付医疗费用,请问我应当找谁
要求赔偿。读者刘李氏刘李氏:

  你好!来信收到了。针对你提出的问题回答如下。你儿子的损失应当由拆迁人承担。根据《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拆迁人可以委托拆迁单位实施拆迁。根据法律规定受托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由委托人承担责任。所以不论是拆迁人自己拆迁还是委托他人拆迁,造成他人损失的,都应当由拆迁人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你的儿子可以向拆迁人主张权利。如果双方经协商意见一致,可以形成一个赔偿合同。合同包括赔偿的数额,付款的方式和时间,违约的责任等。

  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你的儿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责令拆迁人赔偿你儿子的损失。

  鉴于你家经济条件的现状,你们可以请求法律援助中心为你的儿子提供法律援助,也就是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免费为你们打官司;请求人民法院批准缓交诉讼费;还可以在起诉时同时请求人民法院先予执行,责令被告先行支付医疗费,以保证你的儿子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律师路建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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