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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民办小学至少30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6日11:16 东南快报

  本报讯福州市教育局日前发出了《关于规范民办小学办学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民办小学的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对评估不合格的学校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在审批权限上,意见规定民办小学及面向本辖区范围招生的特殊教育民办学校均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注册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凡面向全市招生的特殊教育民办
学校必须经市教育局审批注册。

  意见对办学标准作出硬性规定:民办小学校园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亩,建校资金(不含征地费)不少于300万元(租赁校舍的,租赁期不能少于6年);能保证日常的教育教学开支;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及图书资料等应参照公立小学的II类设置标准配置。

  意见提出,民办小学按每个教学班2名左右标准配备师资。聘任的专职教师不低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兼职教师和离退休教师分别不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

  意见规定,在学校容量许可并符合转学条件情况下,允许学生由公办小学转民办小学,同时也允许学生由民办小学转公办小学。转学手续必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按当地公办学校的学籍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对语数两科考试合格的小学毕业生,民办小学应发给毕业证书;对其中一科或两科经补考仍不合格的学生,学校应发给结业证书,并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全部安排初中入学。

  意见强调,民办小学毕业生可选择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及当年招生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初中入学,也可继续选择民办初中入学。任何民办小学或其他单位均不能以任何形式承诺或误导家长。

  作者: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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