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错为“红头文件”加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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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6日12:17 国际先驱导报 | |
范跃龙 既然法治国家以理性文化为其观念基础,那么在喧闹声中,首先需要自我检讨的,不是“红头文件”的制定者,而是捧杀它的媒体人 国际先驱导报文章 自从上周末至今,河北省政法委出台、省委省政府批转的“30 媒体对“红头文件”的崇拜 在这一波主要由报业媒体引发的喧嚣尚未平息之际,“红头文件”这一关键词令人倍感刺目与迷惑。时至2004年,对“红头文件”的虔诚竟依然存在于国内主流新闻媒体的头脑中。 这一次,“红头文件”实乃行政指导性质的公文。尽管长期以来,国人以及海外观察家都将一系列发挥不同功能的“红头文件”视为中国国内政策走向的风向标,但步入新世纪这几年,新闻舆论在这一领域关注的核心焦点早已转向中国的立法动向。其原因很简单:与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相匹配的,无疑是“以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面对利益主体多元化、资源配置市场化的经济运行体制,无论哪一级中国地方政府都不可能不视现行法律为司法与行政的终极规范。全国范围内,对于财富的流向与分配,在所有各种社会调控方式中,法律始终处于最优越的地位。 何谈“突破”? “依法行政”,因而衍生了依靠行政手段监督法律实施的功能。人们相信,河北省政法委出台“30条”文件的初衷是,尽一切现实可能维护既定的法治原则,并在其认为需要迫切解决的方面,向有关机关及公务员,再次强调现行法律对市场经济的保障功能——这虽是法治进程中的无奈,但也不失为方向正确的现实举措。 然而,“30条”本身“红头文件”的色彩却被部分媒体过分强调地勾勒出来。这种攫取眼球的方式,暴露了一些媒体人法治观念中的致命缺陷。一些报章夸张地历数“30条”中对于保护民营企业的所谓“五个突破”,其实哪一个“突破”也没有越俎代庖地突破现行法律的框架,没有突破法律至上的核心。 相反,这些“突破性”的地方规定,要么完全援引现行法律条文,要么在“(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家)减轻、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以及“维护娱乐场所等特种行业及其从业人员权益”等规定中,赫然突出“依法”及“合法”等庄严字样;而至于对“国家工作人员未利用职务之便或职务上的影响按规定所得的奖金或引资费用”的保护,“30条”根本没有、也不可能自由发挥,超越刑法现行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 尤其是,“30条”对“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生产经营行为就可以大胆做”的规定竟也被媒体列为其第二大“突破”。殊不知,对于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调整,“凡不禁止的就是允许的”这一原则本就是“以法治国”方略的题中之意。这并不是河北省地方政府的创举,又何以谈得上“突破”? 事实的原本被扭曲 在这次新闻挖掘中,“使法律变得难以理解”的首要责任人不是试图通过行政指导依法办事的河北省府,而是头脑中依然萦绕着“红头文件”陈旧光环的那些媒体人。信息的光速传播,已经使事实的原本被无意中扭曲了:《河北赦免民企创业期罪行》(2月1日香港《大公报》)之类标题纷纷出现。 民企“原罪”的说法是在借用圣经概念,而“红头文件”与“赦免”的搭配,则不幸具备了特权与等级的消极色彩。既然法治国家以理性文化为其观念基础,那么在喧闹声中,首先需要自我检讨的,不是“红头文件”的制定者,而是捧杀它的媒体人。 声明:《国际先驱导报》授权新浪网独家报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