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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少年法院将是啥模样?(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6日14:45 金羊网-羊城晚报
  广州要首建少年法院!

  末成年人案件为何单独审?

  如何与其他基层法院分工?

  少年法院受案范围有哪些?

  文/本报记者 林洁 通讯员 邬耀广 杨晓梅 图/刘洪群

  热点关注

  广州要筹建一间少年法院的消息一见报,引起不少读者的关注。在国外,很多国家都建有少年法院,中国至今没有先例。

  记者就此专门采访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门进行少年法院筹备调研的小组成员,一探少年法院的虚实。

  为何要建立少年法院

  审判专业化的需要

  未成年人处于生长发育期,生理、心理都不成熟。他们自制能力差,认知能力弱,容易走上犯罪道路。但未成年人心理品质可塑性较大,悔罪自新的愿望较强,容易教育改造,所以,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专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作出特殊规定,要求必须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人民法院在审判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案件有着较大区别,成立少年法院,有利于实现审判专业化。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据广州中级法院统计,广州市两级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逐年上升,1998年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有514人,去年1-9月就有741人,基本集中在13个基层法院管辖和审理。成立少年法院,不仅可打破行政区域的限制,对未成年人案件集中管辖,集中审理,而且可以适当扩大少年审判机构受案范围,可以培养专家型少年案件审判人才,提高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水平,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统一案件执法标准
  目前,在广州市,无论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还是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案件,主要分散在13个辖区基层法院审理。不同法官、不同的法院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意义、方法等方面存在认识上的差异,加上各个法院所处的执法环境不同,在对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程序和量刑都有不同,在对未成年被告教育、感化、挽救的做法上或者权利、义务的保护或承担也会有所不同,差别甚至会很大。

  这些情况对未成年犯认罪服法,悔罪自新是不利的。成立少年法院,对全市未成年人案件集中审理,可以统一执法标准,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

  广州条件好 有丰富经验

  广州市于1988年在荔湾区法院建立了全省第一个少年法庭,到1992年两级法院均建立了少年法庭,尤其是中院专门成立了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庭,指导基层法院开展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

  15年来,全市两级法院培养和建立了一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法官队伍和特邀陪审员队伍,长期的审判实践和帮教工作使他们积累了相对丰富的少年司法工作经验。

  在今年8月,广州法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批大专以上学历的特邀陪审员,仅几天时间就有400多人报名,报名者当中既有知识分子、也有普通市民。由此可见,广州市成立少年法院具有良好的社会条件。
图:失足少年们需要整个社会的关爱
  师出有“法” 与国际接轨

  少年法院的成立不存在法律障碍,我国《宪法》第12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0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在国际上,很多国家都建立了少年法院,如美国、德国等。而我国是《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参与制定国和缔约国。按《规则》规定,成员国“应努力在每个国家司法管辖权范围内制定一套专门适用少年的法律、规则和规定,并建立授权实施少年司法的机构和机关。”因此,在广州这样一个毗邻港澳地区的国际大都市,成立少年法院,有利于我国少年司法制度与国际接轨,有可以在国际上展示我国重视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良好形象。

  设立和管辖的初步设想

  据介绍,对广州市少年法院的定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设想是广州集中管辖和审理未成年人各类案件的专门法院,与基层人民法院同级。从目前受理案件的情况看,未成年人案件多数是简单的普通案件,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应属于基层法院的受理范围。目前,我市法院受理的各类未成年人案件有2000多件(含未成年犯减刑、假释案件),将上述案件集中在少年法院审理,可以减轻其他基层法院的审判压力。

  广州少年法院的受案范围主要为三类案件:一是刑事案件,主要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二是民事案件,主要是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案件,如变更监护人、追索抚养费、抚育费案件。此外,还有少量的一方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医患纠纷案件和中小学校园伤害赔偿案件。三是行政案件,主要是未成年人不服治安处罚的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纠纷案件。

  (晓健/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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