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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纠纷到刑事诈骗究竟有多远?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6日15:29 法制与新闻

  ——对青岛、兰州一案两判的诘问

  (本刊记者)张翠玲

  如果不出意外的话,35岁的肖虹(化名)今年的这个春节要在山东省青岛市看守所度过了。从她收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后递交上诉状,到现在已经两个多月了,山东
省高级人民法院仍然没有收到案件的材料,所以她的案子二审开庭估计是年后的事了。

  肖虹从来没想过她和青岛澳柯玛公司之间的货款纠纷最后竟然能演变到这步境地。从1999年澳柯玛公司在青岛起诉她所在的公司、到她在兰州起诉澳柯玛公司、再到今天她被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她有着太多的不明白。她不知是该享受在兰州案件一二审均胜诉的快乐,还是要咀嚼被关在异地看守所备受委屈的痛苦。细细回想,虽然所有的纠纷均是缘于与澳柯玛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但在甘肃胜诉了,在青岛自己却被认定为一个罪大恶极的“刑事诈骗犯”。而这两个案件依据的是同一事实、相同的合同、相同的法典。

  同样的法律事实,两地法院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司法结论。面对统一司法下的不同结局,作为一个经历了大起大落的当事人,肖虹心里充满了对一案两判的深深疑问和司法统一的困惑。

  代理销售起纠纷引发两地诉讼

  5年前,青岛澳柯玛公司全面挺进甘肃市场,时任甘肃省秦安县社会福利工业公司家电经销部经理的肖虹随即加盟,成为澳柯玛产品的一名经销商。1997年3月10日,肖虹以社会福利公司家电经销部经理的身份与澳柯玛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成为该地家电市场中一位活跃的经销商。1998年10月26日,肖虹又以甘肃海欣公司经理的名义与澳柯玛销售公司再次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由海欣公司在兰州市场销售澳柯玛系列洗衣机及彩电,并对电器产品的数量、价格、结算方式以及扣率、让利等作了约定。在签订此合同时,肖虹与澳柯玛公司的有关代表慎重地签下了“发生纠纷在海欣公司所在地法院解决”的条款。

  1999年10月,澳柯玛公司因肖虹所在的公司拖欠货款不还,向青岛市市南区法院起诉,要求海欣公司偿还货款629万元及其利息。随后,青岛市市南区法院对海欣公司采取诉讼保全,查封了海欣公司价值近650万元的货物,至今未予解除。之后,由于管辖问题,市南区法院将此案移送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此,海欣公司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异议,虽然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10日开庭审议了这个问题,但是至今无答复。

  2000年3月2日,肖虹代表海欣公司、社会福利工业公司等原告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澳柯玛公司告上了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肖虹向法院出示了多份双方购销合同和协议书,要求后者返还多付货款及扣率、返利款。

  甘肃案两审胜诉青岛案风云突起

  2001年5月29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海欣等公司诉澳柯玛公司一案做出判决。法院认为,海欣公司、社会福利工业公司与澳柯玛销售公司协商签订的买卖合同、返利及扣率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应确认有效。据此,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澳柯玛公司偿还海欣等公司1557万元。之后,澳柯玛公司不服,上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同年11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2年1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判决,从澳柯玛公司账户上划走930多万元还给海欣等公司,并冻结了澳柯玛集团总公司持有的国家股196万股。

  3个月后,停滞了两年多的澳柯玛公司诉海欣公司案突然有了进展。

  2002年4月9日,青岛市公安局介入了澳柯玛公司诉海欣公司一案,并以“合同诈骗罪”对肖虹追究刑事责任,同年9月3日将肖虹刑事拘留。11月,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肖虹。青岛市公安局对媒体称,他们破获了一起重大诈骗案件,“案发后”追回“赃款”人民币39万元和美元30万元。

  2003年10月,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对肖虹提起公诉,称肖虹采用添加的手段变造了3份购销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书,此外,还伪造了另一份补充协议书与一份返利协议书,检察机关认为,肖虹在甘肃两级法院胜诉是她伪造、变造合同的必然结果。

  2003年11月1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肖虹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万元。这就意味着,肖虹将从一个自由人变成囚犯。

  是否伪造、变造合同控方、辩方意见严重分歧

  那么到底是肖虹欺骗了甘肃两级法院?还是问题出在山东青岛?看一下案件中的细节就很清楚了。

  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上,记者看到了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对

  肖虹实施诈骗的指控,内容如下:1997年3月至1999年6月,被告人肖虹在任甘肃省某县社会福利工业公司家电经销部负责人、甘肃海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期间,先后以某县社会福利工业公司家电经销部、甘肃海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宏远电器经销部的名义,与青岛澳柯玛集团销售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书,为澳柯玛公司销售系列家电产品。1999年11月至2000年2月间,为通过诉讼获取不法利益,被告人肖虹单独或与原澳柯玛公司职员周志合谋,采取添加的手段,对签订于1998年1月5日、1999年1月3日、1999年6月29日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1997年11月25日、1998年2月15日的补充协议进行变造,并伪造了1998年5月10日的补充协议书、1998年12月29日返利协议书。

  公诉方指控肖虹犯罪的依据就是这几份合同的司法鉴定书。鉴定书认为,1998年1月5日双方签订的合同和1997年11月2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笔迹不是同一人的。

  1997年11月25日补充协议书、1998年1月5日购销合同、1998年2月15日补充协议书和1999年1月3日的购销合同部分内容是二次添加形成。

  对此,肖虹的辩护律师一一作了回应。就检方指控肖虹伪造了1998年5月10日的补充协议书和1999年1月3日的购销合同,辩护人认为,这两份文件肖虹并没有提交给甘肃两级法院,也就是说她胜诉并不是以此为依据,法院认定诈骗证据不足。此外添写扣率34%的1998年1月5日的合同,在甘肃民事官司审理中,肖虹已经明确表示放弃,法院也没有以此作为判决依据,所以她没有欺骗法庭。

  庭审中,肖虹是否“添加变造、伪造7份合同、协议书”,理所当然成了双方争辩的焦点,但是对照甘肃省两级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却不难发现,甘肃两院所依据的合同和协议书却并不完全是青岛市检察院指控的这7份。

  耐人寻味的是,合同各执一份,即使肖有变造,存放在青岛澳柯玛公司的合同应当十分清楚。肖虹及辩护人强烈要求控方出示“未添加相关内容的合同及协议”,但是对于辩方这一合理、合法的要求,控方均以种种理由拒绝出示。

  值得注意的是,肖虹于2002年9月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此期间的9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曾对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就“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做出答复([2002]高检研发第18号),《答复》中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对此,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士称,尽管在决定是否立案起诉肖虹之前见到过这一答复,但由于这一答复只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政策研究室做出,并不是司法解释,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记者为此电话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有关人士称,既然该答复是针对地方检察院有关请示而做出,有关方面应当照办。对于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未按《答复》中的指示办案,该人士称:“我们以前没遇到过类似情况”。

  司法“诸侯割据”众多专家表担忧

  肖虹在甘肃民事胜诉后又在败诉方所在地被提起公诉,这一事件已引起法学界的强烈反响。高铭暄、陈兴良、应松年、王家福、王利明等一批法学家曾专门就“肖案”进行“会诊”。

  与会专家查阅了甘肃省两级法院判决、相关的合同书等材料后,一致认为“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肖虹诈骗罪缺乏事实根据,明显不能成立。”

  专家们认为,“对合同纠纷,在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效力且已执行的情形下,公安、司法机关就同一案件事实对胜诉的民事原告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明显违反了法定程序,严重损害了审判权威。”其理由在于:对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纠纷,甘肃省高级法院已经作出了二审生效判决,该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应视为真实。从证明的角度来讲,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属于免证事实。对此事实,当事人不需向法院举证证明,人民法院也应直接依法认定。对此,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即使在刑事诉讼中,对民事诉讼中的既判事实,也不能轻易推翻,应持十分慎重的态度。通常情况下,应先通过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判,而后追究刑事责任。

  而且,更让专家们担忧的是:甘肃、山东都是中国的法院,用的都是统一的法典,而某一地方法院置其他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事实于不顾,在未经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的情况下,直接对胜诉的民事原告追究刑事责任以挽回民事败诉的结局,此风一旦盛行,各地司法机关“各自为政”,这种做法是对司法统一的极大破坏。如果这样的案件任其发展,将后患无穷,将会损害中国司法的统一性。

  权力地方化或称“司法割据”,是影响审判独立的重大制度性障碍。权力地方化在实践中显性表现有:在管辖上,无权管辖而强行管辖和跨越级别管辖;在审理中,对外地诉本地的案件故意刁难或久拖不决;在判决时,或避重就轻,或歪曲法律做出对外地当事人不利的判决;在执行时,对外地委托执行案件消极应付或干扰阻碍外地法院执行等。

  著名的评论家马少华撰文指出,肖虹一案,我们不仅看到了“同一法律事实两地判决迥异”,而且同时看到一个地方的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甚至人大代表的一致态度。这种一致的状况,不仅是地方利益的影子,而且是地方行政支配力的影子。在这种支配力下,是认识上的一致,还是权力下的一致,往往已经分辨不清;司法制度内部所要求的制约、政治制度所要求的监督,都可能不存在了。人们只能看到一地对一地的对抗,这是没有制约和平衡之下的绝对的对抗——这就是分裂的同义词。

  那么怎么解决司法的地方割据问题,解决司法地方化的问题,学界提出了两个方案:一是建立高度统一的垂直司法体制。由中央财政每年划拨一笔固定的司法经费,专款保证全国四级人民法院的财政开支,并由全国人大一年一次审批和监督这笔资金的使用。法官的遴选权则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国家司法考试面向社会招募人才。

  另一个方案,就是改变现有的司法管辖区同行政区划完全重合的状况,设置跨区法院或者巡回法院,从而最大限度地解决地方行政当局对司法的干预。

  若此,或许当事人打官司也就不会再分什么“主客场”,司法独立和司法统一也会逐渐成为清晰地现实吧。

   声明:《法制与新闻》授权新浪网独家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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