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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婚姻:危险“游戏”挑战传统与法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6日15:31 法制与新闻

  (本刊记者)艾平

  由于网络信息交流的快捷性与保密性,上网逐渐成为人们沟通的重要方式。正因为如此,接触并沉溺于网络构筑起的虚拟世界里的人越来越多,由此导致的种种社会问题也在网络技术的发展过程中日益凸现。网络社区中日渐兴起的“网络婚姻”即是其中之一。从有关的报道来看,近两年由“网络婚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网络婚姻”的负面效应正为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

  在夜的深处,在闪烁的电脑前,在网络的两端,在令人面红耳臊的文字眼前,敲击键盘的手指也敲击着某种全然不同的婚姻性爱方式。

  作为网恋的一种极端表达形式,虚拟婚姻正在互联网上蔓延。美国的3名专家对1万多名12岁至18岁少女的上网行为进行调查,发现有60%受访者在网络上从事过某种虚拟的性活动;深圳21CN网络公司的调查也显示,国内近40%的网民有过网恋和网婚的经历,不管现实中的他们是已婚的还是未婚的。

  如今,虚拟婚姻正如野草般疯长。一位网民说,在网络空间里,“现实贫瘠的情爱土壤上寻觅不到的东西我都找到了”。

  这种实现方式是如此简单:相当一部分网站都为网民提供网络“婚姻登记”的服务项目。登陆者只需填写系统要求登记的相关资料即可通过网络与另一登陆者结成“网络夫妻”,确立网络“婚姻”关系。之后,“夫妻”双方只要再次登陆,即可在网络世界无所顾忌地“谈情说爱”,过起所谓的“夫妻生活”。

  然而,由于“网婚”本身的无序性、随意性和隐蔽性,恋情的滥用和畸形发展,给公民道德尤其是家庭道德建设带来了难以预计的负面效应。而一部分已婚者往往因过分沉溺于此而冷落其现实中的配偶,进而引发现实夫妻双方的感情危机,甚至诉诸法院闹离婚。但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网络婚姻”还是一个陌生的新名词。

  直击“网络婚姻”

  面对网络的无形力量,江西南昌一市民在妻子另“嫁”他人之后发出一声叹息:“网络在不知不觉中就拆散了我的家庭。”

  刘某和妻子是大学同学,恋爱5年才结婚的,有很深的感情基础。平时,妻子爱上

  网,在她和一个叫“一剑走天下”的网友相识后,很快就成了网上情人。不久前,两人又在网上进行了“结婚登记”,并且举行了“婚礼”,他们有自己的“家”,过起了另类的家庭生活。因为这件事,刘某和妻子感情濒临破裂,两人已经决定离婚。

  在一个虚拟世界面前,5年朝夕相处的真实情感竟然如此不堪一击,网络婚姻究竟是个怎样的东西,竟有如此大的魔力?在千龙新闻网一个编辑朋友的帮助下,本刊记者来到一个域名叫“休闲居”的网站,这里有一个叫“第九城市”的虚拟城市。在这个“虚拟城市”里,虚拟街道、建筑物、购物百货店等应有尽有,甚至还有婚姻介绍所!让人惊讶的是,这座“城市”还有一套“正规”的“虚拟婚姻登记事宜”,记者看到,有关的“登记事宜”格式还像模像样的,分有结婚、家庭关系、离婚等细则。

  要在该社区“登记结婚”,还得先到该社区的“婚姻登记处”“注册登记”,经过一定审批程序方可结婚。“结婚”后,在社区里可拥有“我的家”,有客厅、卧室等,可以在“家”里种花、养宠物,双方甚至还可以申请抚养“孩子”。除了见不着面,这结婚生子、安家落户的事,可都在网上一应俱全了!

  让人意外的是,网友们不但可以在网上“登记结婚”,还可以到社区论坛举行盛大的“实况”婚礼,记者就在该社区论坛里看到了非常多的“婚礼实况”,其中有“主婚人”、网友们祝福“新人幸福永远”、“新人”交换戒指、向新娘抛花束等等,俨然就是一个“热闹的婚礼”。他们结婚后可在社区里进入一个合住的“我的家”,虚拟睡觉做饭,两人相亲相爱,称妻称夫,诉不尽的夫妻恩爱……

  婚后,“夫妻”两人的金钱共同存放在一个“包”里,“油盐酱醋茶”等生活开销共同支配;“夫妻”可以领养一个孩子……要是日子实在过不下去了,就可以“离婚”,然后再“结”再“离”。在这里,一个人结婚几十次也不足为怪。

  据本刊记者调查,由于“网婚”是“虚拟”的,参与其中的男女心态各异,各有所求。有的抱着玩世不恭的游戏心态,他或她本无意爱一个人,也无意为这样的“婚姻”负责,纯粹是“玩个心跳”;有的因为对已有的现实婚姻不满足,便到网上寻找“梦中情人”,从追求“柏拉图式”的精神恋爱,发展到追求“柏拉图式”的精神婚姻,在虚拟的世界里寻找精神寄托。

  著名的婚姻家庭问题专家、中国家庭研究会副会长陈新欣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网络确实给人们的感情生活、精神生活开拓了一个新的空间,人们可以在其中尽情地享受到各种形态的人际关系的快乐,其中包括不同的性别、不同的年龄、不同的社会地位之间的人际关系,而不必担起责任的重担。”

  陈新欣还说:“在生活中,很多人内心都在寻求完美,但现实生活无可避免地总在趋于平淡,而虚拟婚姻这样的虚拟世界就为这些人提供了想象的空间,感情需要得到满足,精神上感觉亢奋和愉悦,他们认定这种‘爱情’能弥补真实的婚姻所存在的种种不足。”

  另外,在陈新欣看来,虚拟婚姻受到青睐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们对艾滋病的恐惧:“利用虚拟空间的性爱是安全的,而肉体的直接接触、体液的交换却让人担心。”

  网上“游戏”的道德危机

  “我只是在网上游戏嘛,何必当真呢?”面对妻子的责问,一位在网上“结婚”的男人不以为然地说。但“网络婚姻”这种e时代的新生事物,已不单单是呈现在电脑上的一种游戏。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主任李明舜认为:“婚姻的本质是夫妻两人共同面对真实的生活,很多人热衷于网上婚姻只是游戏心态作怪。不过这种游戏现已对传统的婚姻家庭和伦理道德观念提出挑战,已婚者玩这种游戏肯定会弱化其对家庭的责任感和道德意识。”

  本刊记者了解到,如今在网上结婚的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学生。北京某学院学生小韦近来闷闷不乐,原来他网上的“老婆”“背弃信义”离开了他。一年前,小韦通过网络游戏认识了上海的一位叫“玉树临风”的网友,随着在网上交流的加深,两个人开始讨论“结婚”的事宜,最后,他们走进了网络游戏中的“教堂”,“喜结良缘”成了“夫妻”,两个人虽然从未见过面,但通过网聊、“煲电话粥”打得火热。前段时间,“两口子”还讨论要几个孩子。可是,前几天,“玉树临风”却突然提出了“离婚”,以前的“山盟海誓”瞬间烟消云散。

  该学院另一位姓张的同学则喜欢玩一种叫“奇迹”的游戏,在这个游戏里,他不但有一个“老婆”,还有3个“女朋友”。一提起这些“女朋友”,他就愤愤不平,因为“女朋友”不但在网上欺骗他的感情,还甜言蜜语骗取他的游戏账号与密码,害得他差点“倾家荡产”:“这些女人,真不可信!”他事后说。

  陈新欣认为:“婚姻在现在的社会中是要予以保护的,这是一件严肃的事情,真要用婚姻这个东西开玩笑,尽管是虚拟的,也有点开大了,有点让人感觉婚姻可以随随便便。总的来讲,如果网婚普遍了,对于人们婚姻内的义务和权利这方面的认识可能都会有一些干扰。”

  传统伦理道德认为,婚姻是男女心灵碰撞的结果,是真爱的结晶。对那些抱着游戏心态的人,“网婚”不过是逢场作戏,是以婚姻的神圣名义,演绎一段虚情假意的故事。在网上,有的一男娶多妻,有的一女嫁多夫,甚至可以用多个网名与同一异性结为“夫妻”。然而,“网婚”尽管是虚拟的,但“婚姻”面纱背后,毕竟是两个真实的人,虚假的“卿卿我我”,长期的相互欺骗,势必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其做人的准则。

  “网络婚姻”遭遇法律空白

  网络时代确实为两性交往提供了更自由的空间与更简便的方式。但任何沉溺都同时意味着其它方面的忽视,网络婚姻一旦走火入魔,对已婚者的家庭而言,伤害是极大的。有统计显示,近两年来,由“网络婚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案件正在逐年上升。

  2003年11月,成都某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案。钟某(男)与秦某(女)结婚已有10年,女儿都读六年级了。2003年年初家里开通了宽带网络,从此钟某几乎每天都要以“上网学习”为由在网上冲浪数小时,到后来,“下班回家先上网”,也不再帮妻子做家务活、陪女儿做作业了。原来,钟某找了个网上情人“坠落天使”并在网络上“结婚生子”。秦某不堪忍受丈夫这种“一夫多妻”的行为:“他现在的感情已经全部给了他网上的老婆孩子,对我们母女早没了什么感情,他已经在精神上背叛了我和孩子。”只要钟某不和“坠落天使”断绝关系,她就要坚决离婚,状告丈夫重婚,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

  但秦某咨询律师后颇为失望。律师称,钟某在网上和其他人结婚,完全是虚拟的,说到底只是一种网络游戏,法律并未认可,说钟某犯重婚罪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在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主任李明舜看来,“网婚更多是精神上的东西,在性质上还是属于思想的范畴,和现实的婚姻行为还是有本质的区别的,不能同日而语。”

  著名婚姻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则是从另一个角度考虑的:“法律是要调整具体行为的,网上婚姻没有具体行为,只是虚拟的世界。虚拟的一切,因此算不上婚外恋、婚外情,也构不成事实婚姻。”

  因此,尽管“网络婚姻”已经对已存的婚姻关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在目前来看,我国的《婚姻法》尚未对其作出相应的规定,许多人在配偶“网婚”后一怒之下告上公堂,但并不能讨回他们所要的“公道”。

  北京军区某团二级士官王某与相识两年的王某喜结良缘。婚后半年,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了一些隔阂,夫妻感情受到影响。第二年,王某回家探亲,当打开自家电脑时,发现妻子在网上称一名姓刘的经理为“老公”,且双方以“夫”、“妻”相称。王某认为妻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修改后的《婚姻法》将重婚做为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但王妻在网上认他人做“老公”,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其行为不构成重婚罪,故判决不准离婚。

  巫昌祯教授告诉记者,修改后的《婚姻法》在规定法定离婚事由时仅规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没有明确把“网络婚姻”作为法定离婚事由。

  “重婚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还跟其结婚,或者自己有配偶又和别人结婚的。有两种情况,一个是婚姻关系经过合法登记的,还有一种是事实婚姻状态。事实婚姻有几个要素,第一是共同生活,第二是以夫妻名义,对外的时候是以夫妻的名义相称。如果‘网上结婚’的双方没有在一起真实的生活,天涯海角,天各一方,完全是虚拟的,很难认定为重婚,或者说肯定不会认定是重婚。”巫昌祯教授说。

  尽管网络婚姻不是离婚的法定理由,但因“网络婚姻”的离婚诉讼案却频频出现,在这些因网络婚姻造成的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大都会以过错方的“背叛”行为严重伤害自己的感情为由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对离婚时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仅限于以下4种情况:(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显然,网络婚姻既然不属重婚,而“网络夫妻”双方登陆注册时通常都不以真实资料示人,彼此之间甚至连对方真实姓名和性别都不清楚,在网上不可能有同居事实发生,至于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就更谈不上了。也就是说,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因“网络婚姻”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想要通过诉讼手段得到精神赔偿,几乎是不可能的。

  “网络婚姻”的无过错保护

  婚姻是人类社会发展特定阶段的产物,将随着人类生产方式、情感模式、交流模式和生育模式的变化而变化,网络婚姻这一网络时代新的“婚姻形式”,使法律也不得不面临新的考验。

  巫昌祯教授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坦言:“‘网络婚姻’是一个新课题、新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

  本刊记者采访的诸多专家都认为,在“网络婚姻”中,过错方的行为的确给无过错方造成了巨大的感情伤害,对其行为不予以法律制裁和约束有违婚姻法保护无过错方的立法本意。因此在考虑法律的管辖范围时,不应仅仅局限于“网络婚姻”是否为法律意义上的婚姻,而应从《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出发,考虑其对现实婚姻产生的影响。

  1、“网络婚姻”导致感情破裂。专家们认为,所谓婚姻,男女双方只要具备了法律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婚姻即告成立。从我国《婚姻法》来看,在婚姻关系的成立过程中,主要的是实质要件,而当事人双方的主观条件即自愿结婚是众多条件中的重点。因此,作为“网络婚姻”,不能简单将其理解为游戏,因为双方当事人在主观上已经或多或少具备了一种与现实相同的情感关系,这一点可以通过“网络婚姻”双方的语言和一些网络下的行为予以证明。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郑小川认为,在考虑这个问题时,并不仅仅只是将双方是否见面作为一个很重要的评判标准。因为除去见面一点,有配偶者的“网络婚姻”与婚外恋并不存在什么区别,更深一层讲,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相比,也仅仅是多了是否存在性行为。“但我们在考虑是否与他人同居时,主要考虑的是同居双方的感情,并不是将双方是否存在性行为作为第一要件。如果将感情因素排除在外,则会出现同居与卖淫混为一谈的情况。”

  “另一方面,我国婚姻法将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也体现出感情在婚姻中的重要性。因此‘网络婚姻’应该作为导致感情破裂的重要情形。”

  巫昌祯教授也认为,如果网络婚姻影响到了感情,夫妻没法共同生活下去了,造成感情破裂了,就可以离婚了。

  2、“网络婚姻”构成事实侵权。据网上对一些网民的调查显示,关系较为亲密的网友在网上聊天的时间一般不会少于每周20个小时,同时加上日常工作的繁忙,夫妻间原本可以相处的时间被大大压缩,显然这是婚姻的另一方从感情上无法接受的。

  婚姻产生的基础是爱情,在众多由“网络婚姻”导致的离婚案例中,大多数都是由于时间的问题对另一方缺乏必要的体贴和关心。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主任李明舜认为:“从心理学方面看,需求的不满是导致婚姻的重要原因之一。而这种不满足的情况将会导致心理的痛苦并对对方丧失信心,无过错方的权利实际已被侵害。”

  3、“网络婚姻”过错应当赔偿。一些专家告诉本刊记者,在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赔偿中,主要是考虑过错一方是否侵害配偶权,这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要件:一是违法行为,就是以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方式,致使配偶一方享有的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二是损害事实。即使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损害的事实。三是因果关系。四是主观过错,即侵害配偶权的故意。具备以上4个要件,即构成侵害配偶权。

  有理由认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对“网络婚姻”法律适用的探讨还将仅限于“纸上谈兵”,面对“网络婚姻”的法律保护空白,如何才能在现实生活中寻找一个合理的平衡点?专家们建议,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一是要加深对新《婚姻法》有关条文的理解,从立法本义上做出准确解释,正确适用法律;同时要完善《婚姻法》的相关条款,填补这一法律空白。另外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过程中,在财产分配上应灵活操作,适当向无过错方倾斜,真正做到照顾无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

   声明:《法制与新闻》授权新浪网独家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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