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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应首先制止 非法侵入公民住宅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7日06:06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刘峰)本报昨日《讨债的住进欠债人前妻家》一文刊发以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学界的关注。就金先生及其家人强行住进潘家的行为,究竟是属于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一些法律工作者纷纷打来电话参与探讨。

  针对派出所仍是由民事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不好以强制手段干预的观点,一些资深的法律工作者提出了另一种观点:“首先,这件事是由相互关联的两个法律关系构成的,追
讨债务是民事纠纷,公安机关无权管辖,而债权人强行住进潘家则是法定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这是两种法律关系,应当割裂开来对待。对于潘芸和其前夫离婚时所签订的债务承担协议是否能使她不再成为金先生的债务人,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诉讼,通过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但可以断定金先生的这种行为触犯的我国《刑法》第245条,是明显的犯有‘非法入侵住宅罪’。公安机关虽不能参与经济纠纷的解决,但负有保护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义务,因此应当首先制止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遗憾的是派出所并没有这样做。”

  记者了解到,我国《刑法》有关“非法入侵住宅罪”的定义和司法解释为“非法入侵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无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住宅安全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为……”在我国公民的思想里,保护自己住宅权不受非法侵犯的意识还相当薄弱,本案中的潘芸是具备这种意识的,而金先生却对此很淡漠。潘芸是不是金先生的债务人还有待法律裁决,但金先生越过了法律界限而强住进潘家却是一种违法的过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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