芭蕾女舞星提着“灯笼”告创维(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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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7日10:03 北京青年报 | |||
据原告介绍,2003年6月,芭蕾舞演员朱妍所在单位中央芭蕾舞团与被告北京田野阳光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演出合同,被告北京田野阳光广告有限公司邀请朱妍所在单位中芭演出芭蕾舞剧《大红灯笼高高挂》,演出时间为2003年8月8日至10日。朱妍是中芭主要演员,也是该舞剧的主要演员。为进行演出宣传,被告北京田野阳光广告有限公司为朱妍拍摄了舞蹈照片,并制作成海报进行演出宣传。演出结束近两个月后,2003年10月初,朱妍意外地了解到,创维集团有限公司在为其生产的产品所做的销售广告中,使用了北京田野阳光广告有限公司专为演出宣传而拍摄的朱妍的舞蹈照片,将其与创维电视的照片合成在一起,并明确显示了创维电视的标志。这种广告宣传海报在蓝岛大厦的创维电视销售专柜连排张贴。这三家单位事前都没有经过她本人同意。朱妍认为,三被告的做法不仅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广告事件还被单位领导和同事以及观众误认为她在做商业广告,对她的声誉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据悉,朝阳法院已受理此案,并将于2月17日开庭审理。1 作者:程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