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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息贷款引发离奇官司》有了结果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7日10:08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曾于2002年10月12日以《高息贷款引发离奇官司》为题,报道了原全国500家最大私营企业之一的四川双流县宏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威公司)被高利贷盘剥而死,总经理薛永宏蒙冤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一文,文章发表后在社会上产生了强烈反响。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撤销双流县人民法院(2002)双流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和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成刑终字第203号刑事判决;原审上诉人原宏威公司董事长薛永宏无罪。

  四川省高院在判决书中说,原审上诉人薛永宏在本公司财务上借款50万元用于离婚时给其前妻作补偿的行为不符合挪用资金的构成要件。宏威公司是一家族管理的私营公司,该公司五名董事中,四名系家族成员,一名(职工代表王晋西)系挂名董事,该事实在原判庭审中,经宏威公司董事兼财务部部长薛庆荣、董事腾协强、廖永忠出庭作证,均证明此事经过多次讨论,按《公司法》的规定,应视为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其次,原审上诉人薛永宏借款手续齐全,有薛永宏本人借条,公司财务部部长薛庆荣签字,财务人员办理,程序合法,并非薛永宏个人利用其法定代表人职务之便擅自决定。该款应视为借款性质,而非挪用,原判以“挪用资金罪”认定不当,应予纠正。

  四川省高院在判决书中还指出,原判认定薛永宏擅自发行股票罪证据不足。四川省体改委于1997年12月28日向宏威公司下达了川经体改(1998)15号《关于同意宏威公司调整股权结构的批复》,同意宏威公司调整股权,即同意宏威公司将所持有的4886万股中剥离出513万股,转给新增设的股东宏威集团工会以社团法人名义统一持有,其他股东股权不变,经审理,出售的股票在513万股股份内。宏威集团转让的118万股属转让行为,其行为虽违反了相关文件的规定,但不属于《刑法》调整范围。原判认定薛永宏犯擅自发行股票罪的证据不足。

  宏威公司曾是四川省一家赫赫有名的民营企业,1995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国企业评价协会评为“中国500家最大私营企业第39位”。1997年经审计部门评估,其总资产达到2.65亿元,自有资金达到5000多万元。为了扩大生产规模,从单一生产农用药转向已经取得自主开发权的中成药,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薛永宏决定寻求政府的支持,向双流县财政信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流信投公司)贷款。

  双流信投公司是一家背景复杂并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成立的专门从事高利贷业务的非法金融机构:该公司所放高利贷资金由另一家非法金融机构———四川省某基金会提供;该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是双流县政府,占公司56%的股份,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等要职均由县政府要人担任。从1995年9月至1997年1月,双流信投公司贷款1.15亿元给宏威公司。从账面上看,宏威公司从县信投公司得到的贷款是1.15亿元,但实际到手的资金却只有0.58亿元,余下的贷款0.57亿元均被各种名目的利息和手续费“扣光”了。

  1998年,宏威公司已先后累计还了贷款本金和利息共计1.21亿元。可按县信投公司的高利贷利率,宏威公司还欠县信投公司1.2752亿元。1998年,中央加大在全国打击金融犯罪和整顿金融秩序的力度后,四川省某基金会成了被打击的重点,双流县信投公司所放高利贷的资金链条因而出现问题。为堵住这一巨大资金“亏空”,具有县政府背景的信投公司动用司法程序强行将宏威公司“公开拍卖”,以抵付高利贷款。宏威公司被拍卖后,为掩饰金融问题,2000年7月18日,双流县检察院又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和“擅自发行股票罪”将薛永宏逮捕入狱,2002年7月3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和“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薛永宏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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