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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7日10:23 沈阳晚报

  市内五区生源到郊区县工作,来去自由,取消一年实习期;

  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愿意到沈阳就业,可先办理落户手续后找接收单位;

  在基层单位工作2年以上,报考研究生和党政机关优先推荐,优先录取;

  在社区创办公益性服务实体,享受收费减免、税务减免、贷款担保及贴息等优惠。

  本报讯(记者吴妍焱)今年,我国高校扩招后第二届本科生将毕业,预计沈阳将接收毕业生2万人。2月6日,沈阳市人事局发布《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本科以上毕业生优先接收

  通知说,提倡和鼓励用人单位优先接收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对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愿意到沈阳就业,可先办理落户手续后找接收单位;他们的人事档案由沈阳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管理,也可办理就业代理;户口可落在沈阳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集体户口,也可落在亲朋好友家。毕业生两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由沈阳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就业手续。

  省属以上院校专科(含高职)毕业生,愿意来沈阳就业,须先找到接收单位,后办理毕业生就业、落户手续。用人单位应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无上级管理部门的单位接收毕业生,可以直接到沈阳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接收手续。

  沈阳市公安局接收公安院校毕业生要优先接收沈阳市生源的毕业生;对接收外埠生源公安院校毕业生,安置去向主要是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公安局和苏家屯、新城子、于洪、东陵公安分局的基层单位。

  对市属国家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由沈阳市人事局统一签发《毕业生就业证》。《毕业生就业证》一式两联,一联存入毕业生本人档案,一联交给毕业生本人。落实单位的,直接到用人单位报到;未落实单位的,到沈阳市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凡是到成人高校继续学习的沈阳市生源应届大专(含高职)、中专毕业生,可到沈阳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手续,3年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办理就业手续。

  定向委培及联合办学毕业生按合同就业。如原委培单位撤销的,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已落实新的就业单位,沈阳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调整工作单位手续。

  鼓励毕业生到民企、基层工作

  鼓励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和中小企业就业。对到非公有制单位和中小企业就业的毕业生,做好转正定级、职称评定、代办社会保险等服务。

  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沈阳市内五区生源毕业生到于洪、东陵、苏家屯、新城子区和四县(市)工作的,实行来去自由政策,取消一年实习期。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街道)基层单位从事教育、卫生、农技、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在上述地区工作2年以上报考研究生的,应优先推荐;报考党政机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愿意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可到沈阳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领取《自主创业证》。毕业生持《自主创业证》可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至二年。对在社区创办公益性的服务实体,享受自主创业的所有收费减免、税务减免、贷款担保及贴息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取消毕业生落户介绍信

  毕业生从毕业之日起,两年内找到接收单位的,办理应届毕业生就业手续。对未就业毕业生,沈阳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提供免费保管档案服务两年。

  从2004年1月1日起,取消毕业生落户介绍信,对要求落户的毕业生,如公安部门对其毕业证书认定不清,由沈阳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出具学历认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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