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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目前仍执行原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7日10:23 沈阳晚报

  本报讯(记者吴妍焱)3月1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最低工资规定》将正式实施,过去执行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同时废止。昨日,记者从劳动部门获悉,沈阳目前还没有接到国家下发的相关文件,暂时还按照2000年制定的最低标准执行。

  据了解,新《规定》中指出,在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除去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所得工资、在夜班、高温、井下、有毒等特殊条件下享受的津贴以及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享受的福利待遇外,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于违反规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旧《规定》只要求对用人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而对具体数额没有做出明确说明。

  所谓“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一般根据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算出来的。

  沈阳市2000年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沈河区、和平区、皇姑区、铁西区、大东区、于洪区、东陵区、苏家屯区、新城子区每月320元;新民、辽中、康平、法库每月250元;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每月3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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