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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预知的风险谁承担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7日12:01 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付兰荣)在一起拖欠房屋租赁费的案件中却牵扯出了“非典纠纷”,原来,当初被告拖欠房租是因非典停业而起。那么,非典期间的损失算谁的呢?河北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非典风险”应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共同分担,非典期间租赁费只付一半。

  一购物广场一纸诉状状告刘某拖欠房屋租金。原告购物广场在法庭上称,刘某在2003
年年初与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了商场里一间近40平方米的房屋经营快餐,租金每月8500元,合同期限到去年年底止。但自去年4月份起,被告刘某便开始拖欠房屋租赁费及水电费等。故购物广场起诉要求刘某交纳房屋租金5万余元、水电费等2万余元,并支付滞纳金和利息等损失。

  法庭上,被告刘某却提出了“非典原因”。刘某辩称,自去年4月20日起,由于非典原因他便自行关闭了餐厅,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暂停营业。刘某同时提出在当初签订合同时自己已经交纳了1.3万元的保证金,这笔钱足以支付4月份的租金,所以他认为自己并不欠原告的房租。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被告刘某在因非典原因停止营业后至今,一直在诉争的租赁房屋内还存放着部分经营用品。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现双方均表示同意解除合同,法院予以照准。但关于房屋租金一节,法院认为,去年4月份被告确因非典停业,对不可预知的“非典风险”原被告双方应共同承担,所以,去年4、5两个月的房租,被告按50%予以交纳,但随后几个月应按租赁合同约定交纳租金。由此,河北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的租赁合同;扣除被告已交纳的保证金和4、5两个月租金的50%,被告刘某向原告交纳2.9万余元租赁费,并支付拖欠的2万余元的水电费等;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案件受理费也由双方共同予以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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