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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明文规定”也可定罪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7日12:53 扬子晚报

  备受关注的“同性卖淫案”昨天经过4个多小时的庭审,秦淮区法院没有作出当庭宣判。犯罪嫌疑人李宁的辩护人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陈议律师庭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因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他给当事人做了无罪辩护。陈律师认为,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既然法律对同性卖淫并无明确规定,那么“李宁就是无罪的”。

  是不是“法无明文规定”就无法定罪了呢?今天上午,本报记者再次采访了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江苏省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孙国祥。孙教授还是坚持昨天他在本报发表的观点,“这种行为应该构成组织卖淫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肯定是正确的,但“这并不代表就不能给一些犯罪行为定罪,至于该不该定罪、该怎样定罪最终还得法官和法院参照相关法律立法原意说了算。”

  孙教授认为,对于法律条文的认识,千万不能死搬教条,而应该根据立法精神对法律条文加以理解。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里的法无明文规定,是指法律无法涵盖的犯罪行为。具体到本案中,孙教授解释说,《刑法》第358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条规定中,并没有把“他人”限定为“女人”,法律虽然没有具体说明同性卖淫,但也没有规定卖淫就是异性卖淫。另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下发的《关于执行〈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组织、协助组织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而且,公安部也曾于2001年作出批复,规定不特定的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尽管公安部的批复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这个批复符合《刑法》的立法原意。综合诸多以上因素,同性卖淫应该还在刑法条文涵盖范围之内。本报记者 杨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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