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插足未果还要经济补偿 法院对婚外情说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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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7日14:16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羊年年末,在四川泸县,发生了一起因婚外情引发的官司,法院最后的判决,对原、被告的诉讼请求都没有支持,在司法程序上给婚外情的关系以否定。 事情起因于1998年。王芳和杨全都是四川泸州人,均以经商为业。他们俩因一个偶然的机会相识后,王芳认为杨全年轻有为、英俊潇洒,被其深深地吸引;而杨全也看中了年轻的王芳,全然不顾自己是已经结婚生子的人。两人很快成了难分难舍的“情人”。 时间很快就过去了。王芳和杨全偷偷摸摸地“恋爱”三年多后,王芳要求杨全与妻子离婚,然后与她结婚。但让王芳失望的是,杨全顾虑重重,没有离婚打算,王芳因此心灰意冷,想一死了之。可两次自杀都被人及时抢救。 杨全的妻子知道这件事情后要求杨全与王芳分手,王芳提出了经济补偿的要求。杨全夫妇同意给王芳30万元作为“分手费”,并当即支付了20万元,剩下的10万元,杨全还给王芳出具了一张欠条。 后来,经王芳催要,杨全只再付了2万元,余下的8万元,杨全从此拒绝支付。为此,王芳非常生气,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杨全给付余款。诉讼中,杨全提起反诉,要求王芳归还已经给付的2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因发生婚外情行为形成的“分手费”债权债务关系,属于自然之债,不应该受法律强制力的保护,但被告依此自愿履行的部分,原告仍具有保持力,被告不得以不知是自然之债或原告为不当得利等理由而要求返还。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反诉请求。(文中皆为化名)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外恋“情债”纠纷。法院之所以有上述判决,理由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首先,债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按其执行力可分为强制力保护之债和自然之债。强制力保护之债是指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有义务履行,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可以“强制执行”;自然之债是指法律既不以其强制力给予保护,也不以其强制力给予制止的债。对于自然之债,债权人不得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但债务人自然履行的,其履行仍然有效,债权人据此而取得的利益仍有保持力,债务人无权以不知为自然之债或债权人为不当得利等理由而请求返还。 其次,本案原、被告发生婚外情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关于“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但尚未构成重婚,应该受到道德和舆论的谴责,其基于此行为形成的“分手费”债权债务关系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该债权债务关系是原、被告自愿形成的,且得到了被告之妻的同意,因而此债权债务关系与不当得利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有本质的区别,我国包括《婚姻法》在内的民事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给予禁止,所以应该属于自然之债。 最后,在当前婚外情行为成为社会一大恶疾的背景下,人民法院无论是判决支持原告的起诉请求还是支持被告的反诉请求,都将置于纵容第三者插足他人家庭,或者支持已婚者违反《婚姻法》规定和欺骗他人感情的不公正情况,而且判决还将对社会起到不公正的诱导作用。 王和成 刘世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