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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贩毒团伙体内运毒遭严惩 主犯被判死缓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7日15:51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2月7日电(义钟、杨金志)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罕见的涉毒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张立玫、张立莉、何菊燕通过体内运输的方式将毒品带入境内并意欲交易,法院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张立玫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张立莉、何菊燕无期徒刑。向她们购买毒品的陈有富也因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3年5月,家住上海金山区的陈有富因为赌博输了钱,便想通过贩毒赚钱。后陈有富与张立玫商定,由张立玫将毒品带至上海,陈有富则以每克120元的价格收购。同年6月16日,张立玫、张立莉、何菊燕经商量后,在缅甸共同出资购买了海洛因,将毒品压缩成三根柱状后分别藏入体内,张立玫另私藏摇头丸250粒后,从缅甸进入云南省。6月18日下午,她们从昆明飞至上海,入住虹桥地区一家招待所。

  张立玫与陈有富取得联系后,陈有富便携带钱款、电子秤来到招待所房间。正当他们交易毒品忙得不亦乐乎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经鉴定,柱状毒品重430.42克,从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摇头丸22.46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认为,张立玫、张立莉、何菊燕的行为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陈有富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均应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张立玫在与张立莉、何菊燕三人共同犯罪中,起意并纠集张立莉、何菊燕走私、运输、贩卖毒品海洛因,在三名被告人中罪责相对较重。被告人陈有富虽仅实施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但是,整个毒品犯罪活动正是由于陈有富起意才引发,而且其非法收买毒品海洛因达430余克,主观恶性大,对其应予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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