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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购房合同四大陷阱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8日07:27 荆楚在线-楚天金报

  金报记者叶永笔通讯员鄢明亮

  对于普通百姓而言,房子是大额消费品,部分人甚至要拿出一生的积蓄才能圆“乔迁梦”。但少数开发商却故意设下陷阱,欺骗消费者。昨日,省消委及房产有关专家专门就购房合同常见的问题进行了点评。

  面积误差设陷阱

  某房产公司制定的《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规定:面积误差时,双方只能就误差部分按每平方米房价款据实结算,而不得退房。

  点评:房屋面积出现误差时,选择退房、赔偿还是据实结算是消费者的权利。上述条款显然为开发商免除、减轻自己的责任提供了方便,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违约责任不平等

  何先生称,他所签的购房合同中有这样一项内容:售楼方若延期交房,则每迟交一个月,按客户已付房款3%计算罚金,付给客户作赔偿。客户若未按期限向售楼方交清房款,视为违约,售楼方有权从客户已交购房款中,扣罚10%的金额作违约金,同时不予办理进户手续。

  点评:上述条款对合同双方支付违约金的额度规定不对等,实质上是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商家责任,违反了公平原则。

  一房二卖搞欺诈

  《XX购房协议书》规定:双方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若售楼方将客户购房另转卖给他人,售楼方应付给客户已付房款3%作为对客户的经济赔偿。

  点评:一房二卖是典型的欺诈行为,经营者应当承担双倍赔偿责任。该条款不仅免除了商家责任,还剥夺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属违法、无效条款。

  虚假宣传不负责

  某房产公司制定的《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规定:售楼方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的广告、宣传资料(或楼盘模型、售楼书或其他载体)中的所有图片、资料数据、说明等,仅供客户参考,不作为售楼方的承诺依据。

  点评:该条款排除了开发商所作商业广告和宣传资料成为要约的任何可能性,为其信口雌黄、进行虚假宣传提供了方便,其内容与法律规定相抵触,为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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