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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知去向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8日10:00 哈尔滨日报

  编辑同志:

  我轻信他人的话,借给他人5000元钱,但到还款期时,借款人却找不着了。后来我费了很大功夫才找到借款人,他给我打了张欠条,答应在2002年8月1日前还钱。但我到时候再去找他时,他又不见了。请问,我该怎么办?如果一直找不到他,是否会超过诉讼时效?市民何某

  答:

  你所反映的情况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一为诉讼时效,一为债务人不知去向时债权人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谓诉讼时效,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权利的期间。过了该期间,除非债务人自愿履行或同意履行义务,否则该权利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本案中,债务人同意2002年8月1日前还钱,但到时未还,你就应该知道自己的债权受到了侵害,因而诉讼时效期间为2002年8月2日至2004年8月1日。在此期间你如果不主张权利,你将丧失胜诉的权利。具体到本案,因债务人下落不明,双方又无仲裁协议,故你应该向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还本付息。

  哈尔滨大成律师事务所 寇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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