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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约出具房屋实测面积 房地产商被裁退房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9日05:16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万兴亚)北京京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于没按合同约定给客户赵小姐出具房屋实测面积,致使赵小姐不能及时办理产权证,日前被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裁决返还购房款268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2000年4月19日,赵小姐和京奥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了一套该公司开发的华澳中心二期嘉慧苑的房屋。当时暂测面积是263.2平方米,总价款268万元,如果实测面积超过这
个数就补足差额。双方约定开发商在向赵小姐出具房屋实测面积后的30天内结清房款和相关费用,开发商则在此后30日内准备好所需手续文件,双方共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赵小姐按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后,京奥公司于2000年6月30日交付了房屋,但一直没有提交测绘部门的实测面积数据。直到2002年5月13日,开发商才以挂号信的方式向赵小姐发出了《补交面积差价函》,要求赵补交差价2.5万余元。赵小姐认为,由于京奥公司的工作延误导致她迟迟拿不到产权证,在2003年6月6日请求仲裁委裁决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并补偿利息损失。

  而京奥公司则指出,经过实测,他们向赵小姐发出了《补交面积差价函》,要求她在2002年5月31日前交纳差价款,但是赵一直不予理睬。2003年5月16日他们向赵小姐发出产权办证通知,但对方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北京市仲裁委认定,京奥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提交实测面积的行为构成违约,赵小姐不支付差价的行为应该获得法律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开发商应该承担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责任,遂作出上述裁决。

  据了解,只要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署购房合同中写明出现纠纷由仲裁机构仲裁解决,仲裁机构就可以受理这类案件。仲裁机构的裁定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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