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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上班“加薪”难求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9日07:54 半岛都市报

  本报2月8日讯(记者徐江) 近日,本报热线接到不少打工者反映,称自己今年春节期间照常工作却没有拿到“加薪”。对此,记者进行了采访。

  来自济宁嘉祥县的打工者小英(化名)说,今年春节的7天长假,她都在本市一饭店打工。2月7日发工资时却没有拿到预想之中的加班费。同时,她也不知加班费到底应该怎么算。今天上午,记者走访了台东附近一些春节期间照常营业的饭店和酒吧,发现大部分春节期
间加班的员工都没有拿到“加薪”。在台东六路附近一家饭店里,22岁的沂南打工者小王告诉记者,春节期间她加了5天班,老板却根本不提加班费。

  对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大队副大队长任健青说,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并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费。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在春节7天长假中,初一到初三用人单位须支付300%的加班工资;其余4天须支付200%的加班工资。任副大队长表示,如果市民发现自己没有领到应该得到的加班费,可以通过拨打市劳动部门投诉电话5912111进行投诉。如觉得所领加班费有误,可申请劳动仲裁,时效为60天。

  欠薪每周一报

  本报2月8日讯(记者魏建华) 建管部门要求,每周一16时前,各区、市建筑企业须将上一周解欠及2004年新开工工程拖欠情况报送到所属区、市建设局;属市建设集团、房产置业集团、市政集团企业的,报送到集团公司;属外地入青企业直接传真到“市解欠办”。各区、市建设局,各集团公司将所属企业上报数据汇总后于周二16时前报送“市解欠办”。原“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日报制度”,改为周报,并与新开工工程拖欠情况一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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