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什么都用来做商标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9日08:33 大连日报 | |
去年10月,我国首次实现了载人航天飞行。之后,“神舟五号”这一响亮的名字迅速传遍全国。尽管“神舟五号”已经成功返回,但想“搭载”这艘“飞船”一飞冲天的人也还不在少数。商家更是看好了其中蕴藏着的巨大商机,甚至有人试图把“神舟五号”注册为自己某种商品的商标。但是,这样做是否合乎情理、合乎法理呢?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在我国关于经济方面的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具有很重要的地位。曾经 虽然在《商标法》中找不到“神舟五号”不能注册为商标的直接依据,但是,《商标法》第十条禁用条款却规定了一些不得用作商标的内容:凡与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相近似的,或与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或与实施控制、予以保护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近似的东西等等,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神舟五号”是我国广大科技工作者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集体劳动的结晶,是我国独立研究、设计和制造的成果,是我国航天事业的一个里程碑,更涉及到国家利益。这一权利的所有人理应属于我国政府,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将其注册并用于商业目的。 《商标法》的禁用条款中,还包括了可能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注册商标就不能使用的专门规定。如今,“神舟五号”这几个字,已形成了一种神圣的概念。如果允许用来注册商品,不敢保会不会注册到某些虽为商业需要、但是不甚高雅、甚至粗俗的商品上去,那就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了。 在某些发达国家,不能将属于公共知识产权的物品注册为人占有。如在美国,针对美国宇航局的知识产权(包括其名称标志)就有特殊规定,宇航局的任何知识产权都是政府管理的公共知识产权,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免费使用,但是只能用于公益事业或公共信息传播,而不能用于美国宇航局之外的任何产品上去,也不能用于工商业和个人、团体的活动中去。 中国已经加入了世贸组织,中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在带来众多商机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这一次由于抢注“神舟五号”引出的话题,不仅引发出了对中国商业文化的探讨,同时也应该由此想到,我们的知识产权观念是否准确和全面,知识产权保护手段是否健全和有效。通过实践和理论思考,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将会在社会上得到进一步的普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