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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办法》3月1日起实施 个人工资1%缴纳失业保险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9日11:43 桂龙新闻网-柳州日报

  柳州日报讯 从3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将付诸实施。

  与以前的失业保险办法相比,新的《办法》规定的参保对象增加了事业单位及职工、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费率由原来工资总额的1%增加到2%,个人也需按工资总额的1%缴纳。新《办法》还不再允许单位从事业管理基金里提取管理费,而失业人员的待遇也比以前提高。

  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如不如实填写《失业保险缴费手册》,或不如实公布本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情节严重的,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将被处以500元-1000元罚款。单位如不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重新就业的,应当赔偿失业人员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的2倍。

  新《办法》也规定了失业人员的义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有关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失业登记、申请失业保险金等手续,逾期不申请失业保险金的,视为重新就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视为重新就业,停止发放其失业保险金。

  责编:柳州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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