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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教你“口头起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9日13:00 云南日报

  云南日报网

  官渡区法院副院长杨卫华介绍:诉讼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不能因当事人文化水平和经济条件等原因而被剥夺和限制。当前,我省广大农村及边远山区的农民受教育程度不高,有的因文化水平所限不能书写起诉状,有的孤寡老人以及肢体残疾人受自身条件限制,也不能书写诉状,他们一般也没有经济能力委托他人代写诉状或代
理诉讼。最高人民法院于去年9月18日出台了关于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司法解释规定,从去年12月1日开始,如果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诉状又确有困难时,可以将自己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相关证据以口头表述的方式起诉至法院。人民法院将原告本人的诉讼请求予以准确记录,所记录的内容当面向当事人宣读,被认可后才能进入案件审理程序。

  此外,人民法院将简单民事案件实行一次开庭宣判。一次开庭宣判的取决因素有两个:一是案件须是简单民事案,案件相对简洁和单一的案件;二是这类案件实行简易程序审理方式,而非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审理方式。

  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将不再像过去那样每个案件都发传票,法院采取捎口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因此,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口头诉讼是必要的,是符合我国经济与文化发展实际情况的,也是关注困难群体权益的必然要求。

  (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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