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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女俩争骨灰二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9日13:00 云南日报

  云南日报网

  近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75岁老人状告女儿讨要丈夫骨灰案做出终审裁定,母亲刘某某要求女儿返还骨灰的要求被驳回。

  该案原告刘某某与丈夫王某于1945年在大连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了一对子女。1949年
,举家南下云南定居。2000年4月7日,王某因病去世,在其所在单位的组织下将王某的遗体火化。4月19日,子女在昆明市官渡区龙凤公墓购买了墓地,安葬了王某的骨灰,与此同时,他们还在公墓处留下了“该墓除户主两人带公墓证来以外,任何人不得对墓所属设施进行改动”的备注。

  没想到2002年11月27日,母亲一纸诉状将女儿告到了昆明市盘龙区法院,认为女儿侵权,要求法院判令女儿返还丈夫骨灰,理由是:丈夫死前曾交待自己将其骨灰带回大连安葬,以实现他落叶归根的愿望;女儿未经自己同意即将骨灰安葬在昆明,限制了自己对丈夫骨灰的处理权。为防止女儿取走骨灰,老人又向法院递交了诉讼保全申请书。当年12月20日,法院依老人的申请查封了墓地。

  作为子女本应尊重父母的决定,但女儿认为把父亲葬在昆明也是遵照父亲的遗愿,因为父亲临终前拉着自己和弟弟的手说死后“丧事从简,就地安葬”,并说父亲生前和母亲就感情不和,父亲病危住院期间,母亲也未尽过妻子的义务,父亲死后,母亲还向单位表明,只领取丧葬费,不管安葬事宜;在父亲生前单位的协调下是自己和弟弟全权主办了父亲的丧事,包括找公墓安葬骨灰。

  2003年4月29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认为:本案死者生前有“丧事从简”的要求,且原告对处理王某后事的有关事宜没有异议,知道王某骨灰葬于龙凤公墓后也未提及王某曾有“将骨灰带回大连”的遗言;姐弟将父亲骨灰安葬于昆明既符合死者“丧事从简”的遗愿,也符合殡葬管理的规定,且老人和两子女均工作、生活在昆明市,骨灰安葬于本市也有利于大家行使悼念、祭扫的权利;姐弟俩在公墓留下的备注并不侵害老人行使悼念、祭扫的权利。刘某某关于死者要求将骨灰带回大连的遗嘱并无证据证实。遂判决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某不服,上诉至昆明中院,请求法院确认被上诉人侵权成立,并确认自己对丈夫的骨灰享有优先保存和处理的权利。同时还否认自己“同意由被上诉人处理安葬事宜”,对丈夫安葬的过程并不清楚。

  由于刘某某的上诉请求超出了其在一审所提诉讼请求的范围,依照法律规定。法庭主持双方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因此,昆明中院只就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后认为:对于死者的安葬问题,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应尊重死者生前的遗愿。本案死者生前曾嘱托子女和所在单位“丧事从简”,故其子女将其遗体火化并就地安葬符合其遗愿,现安葬已近三年,花费了一定的人力和财力,如再将骨灰迁回大连安葬,势必又要花费一定的人力和财力,且对异地安葬和异地安置,国家有严格的政策规定,刘某某的要求明显违背死者“丧事从简”的遗愿,也不利于亲属悼念和祭扫。据此,昆明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冯丽萍(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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