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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还债偷偷转让股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9日13:29 海峡网-厦门晚报

  长城公司使用“撤消权” 要求法院撤消天宝公司的转让行为

  长城公司被欠了钱,但债务公司却把所持有的房地产股权转让给别人,完全没有了还债能力。长城公司因此上法院,要求撤消天宝公司的转让行为。此案日前已在厦门中院开庭,“撤消权”这一新类型的官司受到广泛关注。

  “撤消权”是新《合同法》中规定的一项新制度。虽然新合同法已实施了几年,但这一权利并未被广泛认识。所以法院受理的关于这类案件很罕见。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称,天宝公司和天乐公司欠他们676万元的债务,并有连带偿还的责任。2002年6月,长城公司向市中院起诉要求两家公司还钱,市中院依法查封了天宝公司在厦门巩源天宝房地产公司的49%的股权。并判两家公司连带偿还债款及逾期的违约金。

  但在申请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天宝却说,已向工商部门申请,把在巩源天宝公司的49%的股权,按照出资原价1∶1转让给第三人,也就是说,总共才卖了490万元。长城公司认为,这一转让价格,明显是不合理的低价,属于恶意逃废债务,侵犯了他们的债权。因此,长城公司请求法院撤消天宝公司转让股权的行为。

  天宝公司在开庭时辩解,他们是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成立房地产项目公司。在开发期间,控股股东资金缺乏,大比例负债经营,导致天宝大额亏损。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参照当时债务情况,将名下的股权转让给别人。并经过了工商部门的审批通过。公司收回转让款后,按上级机关要求全部用于偿还银行债务。不存在逃废债务的企图。天宝还认为,转让行为严格遵守市场原则,不存在低价转让的问题。在天宝公司已出现亏损的情况下,这次转让确保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同时,天宝公司属于中国天诚总公司下属的全资企业,天诚公司行使了国有资产的管理权,不存在违反法规的行为。

  股权的受让方是两位张先生。他们没参加庭审。但作为第三人,他们都送来了答辩状。他们说,工商部门确认过他们是合法转让,他们对整个过程中长城和天宝的债务纠纷根本不清楚,所以他们不是恶意的。他们受让的价格是市场价。本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相关法律链接:《合同法》第74条中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消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益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消债务人的行为”。本案属于其中最后一种情况。在目前社会上严重存在的“讨债难”“三角债”现象,撤消权制度应该能解决一定程度的问题。但专业人士提醒读者,撤消权并非如此简单,如相似的案件中起诉人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应该做好对撤消争议财产的评估工作,更应该注意举证的期限。一般情况下,法院只能给予起诉人一个月的时间进行起诉。除此以外,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消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消权的。该撤消权消灭。”

  (林小红 傅文辉 郑萍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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