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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协议是否应兑现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9日13:31 今晚报

  主持人语:随着人们观念的改变,离婚后由爱人变仇人的少了,做朋友的多了。于是,到了解决离婚中难缠的财产问题时,很多人都能够协商解决。张楠和李珲更是两个理智的人,在离婚时,他们考虑更多的是孩子,双方在协议分割财产时,谁也不肯要房子,而商议将房子留给儿子卓而。因孩子尚未成年,房子没有过户,仍在父亲名下。两年后,当孩子年满18岁时,父亲却拒绝过户。难道当初的协议就成了一句空话?本市旗帜律师事务所日前接到卓而和其母的咨询,这也是此次我们要讨论的话题。吴阿娟

  现在的理由能否对抗当初的协议?

  张战华(天津法官 中国法学会会员)

  要回答父亲对当初的协议能否反悔的问题,必须要搞清当初协议的法律性质。我认为,父母当初协商都不要房屋,将房屋留给儿子,这应属于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只有具有救灾、扶贫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才不得撤销。并且,现在李珲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出现生活困难,根据法律规定,他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所以,李珲还是可以反悔并撤销自己订立的赠与合同的,这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用承担责任。

  李峰(中法网网友 济南市天桥区经济发展计划局)

  我认为卓而的父亲现在的理由只能部分对抗当初所作的协议。张楠与李珲在分割财产时均表示放弃对房屋的权利主张,而以预期赠予的方式留给了儿子,但该房屋是卓而父母双方的共同财产,李珲完全否认当初协议是不恰当的。当李珲撤销赠予时,对争议房屋的权利主张应回复到原夫妻双方分割财产之时,属于前妻张楠的那一部分的赠与,在张楠没有提出撤销之前仍然有效。

  刘洪杰(主任 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

  夫妻离婚时有关财产分割的协议也是一种民事合同,订立之后原夫妻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和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时夫妻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一方反悔想变更或撤销这个协议,除非在订立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而且这种变更或撤销协议的诉讼请求应该在一年内提出。因此,李珲的理由不能对抗原夫妻的协议。

  卓而能否就协议内容起诉父亲?

  张战华(天津法官 中国法学会会员)

  儿子卓而有权以原告的身份提起民事诉讼,这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被告是其父,他的母亲也可以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有这样的规定:“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应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将产权证交付受赠人,受赠人根据受赠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合同有效。”而纠纷中,卓而显然不具有以上对自己有利的条件,所以,他的官司是很难打的。如果这套房屋不是父亲的婚前财产,而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那么,他的母亲可以要求重新分割房屋所有权。

  徐卫东(中法网网友 北京市东城区委党校)

  虽然当初商定离婚协议的双方是父母,协议的权利义务方也是父母,但就协议的内容而言,儿子卓而是房屋产权的受赠人,所以,如果没有法定原因其父不履行义务,就是侵犯了儿子的合法权益。理论上说,卓而是可以告自己的父亲的,但实际上还要参考房屋产权的赠与人和受赠人各自的具体情况。如果儿子卓而需要独立生活,无此房就可能居无定所,那么,为人父者就必须履行当初那份合法的离婚协议;反之,如果父亲作为赠与人之一,的确极需要房子,否则正常生活将出现困难,那么,儿子可以暂时不要此房,但父亲在留下此房继续居住的同时,应当补偿儿子的经济损失。

  离婚时房子未过户父亲是否有责任?

  潘强 徐国强(律师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未成年人,甚至婴儿,都可以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也就是说两年前争议房屋就完全可以过户给卓而,这样也就可避免现在的纠纷。从目前的情况看,在两年前父亲李珲没有将房屋过户给儿子并没有恶意,不应承担责任,但如果有证据证明父亲在两年前采取的是“缓兵之计”的话,则违背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董广军(中法网网友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因协议中对房屋的处理是以卓而年满18周岁作为附带条件的,因此,虽然合同成立,但只有在卓而年满18周岁时,该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法律规定,不可以凭借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以,对于李珲在卓而18岁之前不过户的行为,李辉不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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