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体育 娱乐 游戏 邮箱 搜索 短信 聊天 点卡 天气 答疑 导航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连业主都不是,怎能当业委会委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9日13:31 海峡网-厦门晚报

  业主状告业委会委员,据称为我市首例

  本报讯 (记者张华)“他连业主都不是,怎么能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近日,永升新城一业主将小区业主委员会一名委员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被告不具备业委会委员的资格。湖里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法律界人士指出,业主状告业委会委员,这在我市还是第一例。

  原告方称,被告根本就不是永升新城的业主,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被告不应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然而,被告在上述法规颁布实施之后,仍然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身份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据原告方称,当选业委会委员的被告在永升新城根本就不是任何住宅或者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而只是其中一名业主的亲属。然而,2002年7月永升新城召开第一届业主代表大会时,不是业主的被告参加了选举,并当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时隔1年多以后,有业主发现了这名业委会委员不具备业主资格一事,遂根据有关规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此事,要求被告辞去业委会委员身份,然而被告拒不辞职。况且,《永升新城业委会章程》第18条明文规定:“以业主身份当选委员,但已不是业主的,不得担任业委会委员,已经担任的须停止,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罢免,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业主遂向法院提出起诉。

  2月5日,记者与这位被告联系,但他拒绝接受采访,没有对此事发表任何看法,只是说:“这件事情已经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了,我还说什么呢?”

  链接

  业委会选举应把握“非房屋产权人不是业主”的原则

  本报讯 (记者张华)不是业主而进入业委会行使权力的现象,在我市并非仅见。购房者进行产权登记时,往往出于各种需要,会用其他家庭成员的名字登记,有的登记者甚至是未成年人。对此,法律界人士认为,法律只承认产权证登记者为业主。因此,只要登记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可以享受居民小区业主自治管理中的所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反之,非业主则没有相应的法律权利。

  《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给出了业主的明确定义:“《条例》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和非住宅区房屋的所有权人,包括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所有权人、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经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买受人,以及拆迁安置协议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确定的房屋所有权人。”

  市建设与管理局物业管理处负责人提醒说,小区在选举业主委员会时,应该首先对候选人的身份进行审查,非房屋产权人不是业主,没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业主如果是未成年人,则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按照规定不符合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条件。其法定监护人或代理人可以参加业主会议,发表对小区管理的意见,但没有资格参加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

  (厦门晚报)


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