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有资格告状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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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9日13:31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侨建花园业主委员会状告聚祥花园开发商 业委会有诉讼主体资格吗?各地法院判断不一 本报讯日前,聚祥花园小区修筑的围墙越过红线用地范围7.1米,引起了相邻侨建花园业主的不满,在多次与开发商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侨建花园最终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向法院 因涉及众多业主的公共利益而引起的民事纠纷比比皆是,而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出面提出诉讼,在我市还很少见。业委会是否有权代表全体业主起诉,在法律界引起了较多的争论。 侨建花园(一期)业委会称,厦门银聚集团有限公司在修建聚祥花园的围墙时,越过了红线用地范围,将侨建花园商品房一期向西约7.1米的土地占为己用。侨建花园业委会成立后,向土地管理部门了解到他们的用地红线范围后,多次要求银聚停止侵权,拆除围墙,但对方都置之不理。为了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业委会向思明区法院请求,要求银聚立即归还对这些土地的使用权,恢复土地的原貌。 近两三年内,全国各地出现了不少业主委员会状告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的案例。而关于业主委员会是否能作为诉讼主体,不少法院的认定也不一致。 据记者了解,在南宁与福州等地区,当地(中级)人民法院都曾驳回以“业主委员会”作为诉讼主体的请求,但在上海与广东等地区亦有相当一部分法院认定其资格,实在让人难以捉摸。 据法律界专业人士介绍,从法律规定方面来看,《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中说明“占用、损坏住宅区公共设施或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以及擅自移装共用设备”等行为,业主委员会有权予以劝阻、制止,要求恢复原状或者依法赔偿损失。 从形式上看,业主委员会由于是依法成立,有登记证明,具有一定财产、人员及办公场所的组织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因此应该具有作为诉讼主体的资格。而在涉及业主利益人数较多的纠纷中,以“业主委员会”为名起诉,比以单独业主身份的起诉,更有节约社会资源、加快法院办事效率等优势。 此案将由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择日开审。 (林小红 傅文辉 陈永华 厦门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