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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悬六年证据不足 二审疑犯被判无罪释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0日03:33 人民网-江南时报

  江苏检方将申请启动最高审判监督程序

  1997年11月25日,一个寒冷的雨夜,19岁的少女肖兰(化名)下夜班骑车途经南京市溧水县永阳镇五里桥时,突遭色魔袭击,被拖至桥下河滩边扒光衣服欲行不轨。后由于某种原因,色魔逃离现场。赶来接肖兰的同村好友,听到呻吟声后,发现了惨遭摧残、瘫倒河滩的肖兰。肖兰的父母赶来后,即将身体已经发冷的女儿抱回家中,后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溧水警方迅即出警并对案发现场进行了仔细的勘察。由于案发时值凌晨,警方未能找到目击证人,但对现场遗留的足印进行了取证。然而,雨夜色魔却一度销声匿迹。

  证据不足嫌疑人被释放

  2000年3月4日下午2时许,溧水县公安局永阳镇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报警称,有人拐卖儿童。两名民警当即出警,将一见义勇为妇女扭住的中年男子抓获。据当时处警的民警介绍,经过调查发现,该男子并非拐卖儿童,而是数次跟踪尾随一名女学生,采用将痰吐到他人身上的方式,趁机猥亵小女孩的流氓。

  讯问过程中,曾经参与“11·25”专案的民警猛然联想到,面前的这名姓王的男子会不会与“11·25”案件有关。经过反复细致的足纹比对,警方认定,这名涉案嫌疑人那晚去过案发现场。两天后,王某向警方供认了他那晚作恶的犯罪经过。据知情者透露,办案民警询问王某作案地点在何处时,王起先并没有直接说出在五里桥,但所述地点中却总离不开桥,离不开水。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王在交代过程中,连民警都记不清的被害少女内裤裆部被扯断的细节,都描绘得真真切切。面对这名涉嫌重刑的嫌疑人,为了慎重起见,警方要求检察院提前介入审查。然而,令人意外的是,2001年8月13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被告王某无罪。

  记者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0)宁刑初字第111号文中看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深夜拦路强奸,致人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相关法条,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辩称,没有强奸被害人。其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无异议,但认为王某系强奸未遂。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在庭审时举证的证人证言及有关书证等诸证据之间缺乏法律规定的关系性,未能相互印证,亦不能证明该犯罪的过程及犯罪的手段、情节,由此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记者采访结果耐人寻味

  王某被判无罪释放回家8个月后,记者在被害人肖兰家中见到了她的父亲,肖父并不知道这个结果。当记者问及其对一审判决结果有何看法时,老实憨厚的庄稼人用他那特有的沉默向众人表达了心中的痛苦和无奈。2002年5月8日上午,记者曾到溧水县在城镇,见到了王某。据王某称,他从未去过案发现场,那儿的足迹可能是位和他脚形相似的人留下的。交谈中,王某始终称自己记性不好。然而,令记者不可思议的是,王某却能清楚地记得他是3月4日被抓的,两天后是个星期一,他被警察“逼”得胡说了一通。王某还不失时机地撩起裤腿露出胎记,向记者表示这是警察刑讯逼供所留下的印迹。据王某称,2002年4月1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省市两级检察院的抗诉案,他参加了庭审。

  据了解,今年47岁的王某于1984年1月因奸淫幼女罪、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据在城镇当地群众反映,穷困潦倒的王某,有时竟去镇上洗头房敲“霸王背”,常常闹出纠纷。

  两年时间转眼平静地过去了。然而,一石激起千层浪,今年2月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媒体公布了该案的二审判决结果,由于缺乏足够的证据,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嫌疑人王某被判无罪。

  警方抛出最新案情细节

  昨天,溧水警方有关负责人致电本报称,他们将公布有关此案中一些鲜为人知的细节。

  当年负责审理此案的溧水县公安局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对此案的判决是持有不同的看法的,之所以提出来,是希望大家就此案中的一些法律认识来共同探讨。

  记者:这起案件二审法院已经作出终审判决,警方对此结果有何不同看法?

  公安局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这主要是对证据的认识不同。作为警方,我们认为所提供的证据是确凿的、充分的,我们认为这起强奸案不适用“疑罪从无”的原则。

  记者:能不能透露有关此案更多的细节?

  负责人:这不是一起强奸案!而是一起强奸未遂案。7年前,警方在对死者进行尸检时,法医发现其处女膜有3处伤痕,而处女发生性行为后,处女膜应为2处伤痕。死者处女膜上多出的伤痕,显然是非正常性行为所致。据卷宗记载以及法医鉴定,死者处女膜的伤痕系钝器所伤。从犯罪嫌疑人王某供诉材料中来看,他当时赤足把受害女拖至河边,将其内裤从裆部拉断后,顺手捡了一根树枝,对死者的下身捅了进去。而且,两人在搏斗中,犯罪嫌疑人用拳猛击死者左肋部,并撕咬死者的左胸。案发后,法医在对死者验伤的时候,发现死者左侧有两根肋骨断裂,左乳头旁10厘米处有皮下出血和已经不明显的牙印。我们在多次提审犯罪嫌疑人时,嫌疑人王某的供诉与法医鉴定的伤情惊人的吻合。

  记者:警方曾对河边留下的嫌疑人的足迹进行过反复的鉴定,而后来未被二审法院采信,这是怎么回事?

  负责人:案发后,办案人员为慎重起见,多次对犯罪嫌疑人的足迹拓模、比对,同时用照片进行锁定,最后经过江苏省公安厅刑侦痕迹专家吴大有鉴定,作案现场足迹确系犯罪嫌疑人王某所留。对此鉴定,省公安厅的鉴定部门当时就作出了鉴定报告。由于案件审理时间较长,此次警方向二审法院提供的有关足迹方面的证据,其质量已远远不如一审。但省厅的鉴定结论和最高院的鉴定结果,其法律效力是平等的,至于二审法院为何不采信省厅的鉴定结果,我们不得而知。

  记者:足迹鉴定己确定王某去过现场,他自己对外界是怎么说的?

  负责人:王某自翻供后,一直否认自己曾去过现场。就算没有足迹鉴定,王某供诉的那些鲜为人知的细节,足以证明他就是嫌疑人。

  记者:这起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产生了强烈的反响,既然二审法院已经判决嫌疑人无罪,很多市民就很关心他是否会向有关部门提起国家赔偿,你们是如何看待这一问题的?

  负责人:不会的!因为该嫌疑人在接受司法机关调查时,曾做过有罪供述,所以他无法启动此司法程序。

  记者:前段时间,沈阳刘涌涉黑案中,就是因出现刑讯逼供的疑问而导致判决上出现了一二审不一致的事情,所以在这起强奸未遂案中,虽然警方和检方都拿出相关的材料或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证明嫌疑人有罪,但法院的无罪判决,却让很多市民不能不对警方在提审过程中有无逼供和诱供产生怀疑。

  负责人:我们不会有逼供和诱供的行为出现,这两年南京市警方相继出台了很多从严治警的措施,其中很多条都是针对刑讯逼供而设立的,可见警方在这块上的监督力度是很大的。说白了,民警也没有必要通过拳头来获取材料,这毕竟是脱制服丢饭碗的事情,谁都能掂量出这里的轻重。另外,嫌疑人在警方的供述材料和在检方供述的材料中,所叙述的细节是吻合的,这足以说明警方没有采取任何违法手段。

  死者家属———受害人的权益谁来保障

  昨天下午,记者驱车经离溧水县城不远的五里桥,来到了家住琉璃桥的死者家中。

  在死者家翻新不久的屋前,见到记者来访,死者的母亲陈女士有点不知所措。在记者再三请求下,陈女士终于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她泪水涟涟地说:“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政法机关花了两年时间,才把罪犯抓获,现在却说是无罪,那我死去的女儿在地下怎么能闭眼呀?”

  见到有记者来采访,琉璃桥的一些村民也纷纷地围拢了过来。一位姓王的村民说:“那个坏蛋把人家姑娘弄死,结果却被法院判无罪,我们真的觉得想不通,受害人的权益到底由谁来保障。”村民们介绍说,陈女士一家都是老实人,都没有什么文化,经济条件也不是太好。她的女儿死后,他们一家也没有采取什么过激的行为。一位村民说:“如果换成是有钱人家,或者是个不讲道理的人家,早就四处喊冤了,如果引起有关领导的重视,也许一审判决就不是这样了。但是陈家一直没有这么做。”

  据了解,截至目前为止,死者家属仍没有收到一审法院应该送达的判决书。陈女士告诉记者说:“我什么都不懂,一切靠政府为我做主。”

  本报记者韩东良 王永钢 许尽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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