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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上撞死人 肇事车主状告管理部门索赔3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0日07:06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2003年8月12日晚,成温邛公路发生一起惨烈车祸,造成两人当场死亡,交警认定肇事车承担全部责任。而肇事车的车主一纸诉状将这条道路的管理者———成温邛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推上了被告席,其理由是:造成车祸的原因是由于道路上摆放一水泥柱,致使肇事车不得不拐弯驶入对面的慢车道,从而引发事故。肇事车车主向对方提出30.5万元索赔。昨日,成都温江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车祸造成两人死亡

  2003年8月12日晚11时50分,成温邛公路27.5公里温江永顺段,一辆车牌号为川A49447的红色出租车由邛崃往温江方向行驶时,由于路中突然出现一水泥柱,出租车拐弯驶入对面的慢车道,却迎头撞上一辆车牌号为川X10311的东风大货车。接到报警后,温江交警大队的民警和附近医院的医生立即赶赴现场展开调查救援工作。经医生证实,卡在出租车内的两人已经死亡。死者分别是出租车驾驶员王春跃和乘客李代强。

  水泥柱是直接“元凶”?

  温江交警大队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川A49447出租车驾驶员王春跃违章驶入相对方向慢车道,因此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认定书中提到:事发地十字路口有一建筑用的遗弃混凝土长方形柱。

  根据认定书,肇事车的车主邛崃市和乐车业有限公司认为:引发这起事故的直接元凶,就是这截不知从何而来、横在路中央的水泥柱。交警特意将水泥柱拖回调查,结果没有查到其来源。有人估计是从哪辆货车上掉下来的。

  该出租车公司认为:川A49447出租车交纳了车辆通行费,与被告成温邛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形成了有偿使用公路的合同关系,对方就有义务排除公路障碍,保证公路畅通。现在,因被告违约没有保持公路的畅通,引发交通事故,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各种损失30.5万余元。

  主要焦点:过错到底在谁?

  针对原告的起诉,成温邛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答辩称:造成车祸的原因,是由于原告驾驶员不遵照交通标志超速行驶,违章驶入相对方向慢车道。驾驶员看到前方有水泥柱后,应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而他没有采取,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既然交警部门已经认定,由原告驾驶员承担全部事故责任,没有任何过错的被告就不应该承担责任。

  原告的律师反驳说:交警认定的责任,只是事故本身。同时,交警并没有认定驾驶员存在超速行为。事发当时是晚上,按常理前方的道路应该是相连接的,因此驾驶员无法预见水泥柱挡住了前方的道路,所以驾驶员看到水泥柱后刹车已经来不及了。这时,驾驶员面临两种选择:一是直接撞水泥柱,二是违章冲向对面的道路,原告的驾驶员选择了后者。不论驾驶员作出哪种选择,没有清除水泥柱的被告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审判长宣布休庭,将择日宣判。

  华西都市报 实习生李欣忆 记者赖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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