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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氏零口供法院照样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0日09:10 扬子晚报

  本报讯一聋哑人面对法官“提问”不闻不问,拒不供认其犯罪事实及姓名、年龄等自然情况,但溧水县法院还是依法对“无名氏”判刑。据悉,此次宣判在南京尚属首次。

  2003年10月10日上午,“无名氏”流窜至溧水县政府门口,采取扔布条塞他人自行车后轮,趁被害人下车整理的间隙窃得车前篓内皮包一只,内有人民币722元及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700元)。在他逃离现场时被他人发现并被当场抓获归案。但此后,被告人“无名”对
司法机关的手语翻译置之不理,不仅拒不交代其姓名、年龄、住址等自然情况,而且对其作案经过也答非所问,企图以此逃避法律制裁。

  对此,溧水法院一方面建议侦查机关对被告进行骨龄鉴定,证实被告年龄已满18周岁,具有刑事责任年龄;另一方面积极收集与被告同监室多名证人的证言,证实其精神正常、思维清晰,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同时,还运用现场抓获被告的证人证言以及失主的陈述,直接证实被告就是盗窃作案人。在确实、充分的证据下,“无名氏”还是被溧水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溧宣 杨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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