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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录像”一波三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0日09:31 扬子晚报

  昨日,南京市民解小姐致电“新闻110”诉称,8日她在一家超市购物时提包失窃,但超市“不近人情”,拒绝让她观看监控录像。记者随即展开调查,发现该超市对监控录像管理有着严格规定,拒绝解小姐当场观看合乎道理,当警方介入调查之后,超市配合提供监控录像,目前已将犯罪嫌疑人锁定。

  8日中午,解小姐在一家大型超市购物,没几分钟就发现搁在推车里的手提包不翼而飞
,包内现金、物品价值上万元。解小姐当即找到超市保安,却被告知应向派出所报案。报警后,解小姐希望查看该超市的监控录像,但这个请求又被拒绝。9日一大早,解小姐便向“新闻110”反映情况,她觉得无法理解:难道监控系统只是超市用来保护自家利益的工具吗?

  记者随即展开调查,该超市管理处一位同志答复说,按照有关规定,超市安装了一百多个摄像头,分布在各个角落。摄像头能够起到监控作用,不仅帮助超市管理,而且在警方需要时提供录像便于破案。但解小姐要求直接索看监控录像,这不符合超市管理规定。一般情况下,除了超市负责人、管理处处长及安全科科长之外,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录像室。拒绝解小姐入内,并非不负责任,而是安全保障工作的需要。遇到此类事件,当事人首先需要报警,待警方介入后认定必须查看录像,此时由警方出面,才能带顾客进入监控录像室。正是一套完整严密的出入流程,才能保障监控室的安全有效运转。

  与此同时,记者得知9日上午,警方已通过超市提供的监控录像初步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在警方积极破案的同时,超市还特别召集全体保安人员“认面孔”,若嫌疑人再度“伸手”,保安人员必能将其及时“拿下”。记者将相关情况向解小姐进行了通报,对此,解小姐表示理解和感谢。而该超市辖区派出所的一位警官在接受采访时指出,超市、集贸市场、银行等公共场所都应按规定大范围安装监控设备,顾客在相关经营场所被窃,管理者多少都应承担责任。但无论是超市还是顾客,一旦发生利益损失都应当先报警,然后在警方认为需要的情况下查看监控录像。(基于案情侦破需要,本文隐去案发具体地点)李婉莉 杨晓梅/责任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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