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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中搭金屋 被判十五年(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0日10:02 北京青年报
书中搭金屋 被判十五年
  本报讯(记者李罡)一个小小的原子能出版社,从副社长、副总编,到办公室副主任竟然出现了一窝“副贼”,这3个副职相互勾结,从1997年到2002年期间,将100多万元的书款装进了自己的腰包,把一个好好的出版社几乎逼上了死路。昨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原核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副所长、原子能出版社副社长、编辑三室主任柴芳蓉,原原子能出版社副总编、主任高泽民,原原子能出版社总编办公室副主任孔某贪污案。一中院分别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柴芳蓉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高泽民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孔某有期徒刑7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至2001年期间,被告人柴芳蓉伙同高泽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负责原子能出版社为河南省商丘市教委出版学生用书业务过程中,采取使用其他单位的发票结算书款且收款不入账的手段,将结算的书款人民币155万余元中的69.3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

  1998年至2002年期间,被告人柴芳蓉伙同被告人高泽民,在负责原子能出版社为河南省项城市教委出版学生用书业务过程中,使用其他单位的发票结算书款,采取收款不入账的手段,将结算的书款人民币66万余元中的33.9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

  1998年至2000年期间,被告人柴芳蓉伙同被告人高泽民,在负责原子能出版社为山东省威海市教委出版学生用书业务过程中,采取使用其他单位的发票结算书款且收款不入账的手段,将结算的书款人民币43万余元中的31.6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

  1998年10月,被告人柴芳蓉指使被告人孔某,在结算原子能出版社为山东省威海市教委出版学生用书的书款过程中,采取使用其他单位发票结算书款且收款不入账的手段,将结算书款人民币32万余元中的14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

  从1997年到2002年,被告人柴芳蓉、高泽民共同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147万余元;被告人柴芳蓉个人贪污公款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柴芳蓉、孔某共同贪污公款人民币14万余元。上图为悔恨不已的柴芳蓉。

  摄影/范红萍1

  作者:2004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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