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中搭金屋 被判十五年(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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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0日10:02 北京青年报 | |||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至2001年期间,被告人柴芳蓉伙同高泽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负责原子能出版社为河南省商丘市教委出版学生用书业务过程中,采取使用其他单位的发票结算书款且收款不入账的手段,将结算的书款人民币155万余元中的69.3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 1998年至2002年期间,被告人柴芳蓉伙同被告人高泽民,在负责原子能出版社为河南省项城市教委出版学生用书业务过程中,使用其他单位的发票结算书款,采取收款不入账的手段,将结算的书款人民币66万余元中的33.9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 1998年至2000年期间,被告人柴芳蓉伙同被告人高泽民,在负责原子能出版社为山东省威海市教委出版学生用书业务过程中,采取使用其他单位的发票结算书款且收款不入账的手段,将结算的书款人民币43万余元中的31.6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 1998年10月,被告人柴芳蓉指使被告人孔某,在结算原子能出版社为山东省威海市教委出版学生用书的书款过程中,采取使用其他单位发票结算书款且收款不入账的手段,将结算书款人民币32万余元中的14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 从1997年到2002年,被告人柴芳蓉、高泽民共同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147万余元;被告人柴芳蓉个人贪污公款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柴芳蓉、孔某共同贪污公款人民币14万余元。上图为悔恨不已的柴芳蓉。 摄影/范红萍1 作者:2004年02月1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