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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丈夫”暗渡陈仓算偷奸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0日10:05 沈阳今报

  记者郑希雪

  两大疑问

  一、女主人一直以为厂长的女婿就是“凶手”(实际上是认错了人),不存在故意欺骗,在这个前提下要求私了能算敲诈吗?

  二、黑衣人与女主人发生关系,并没有采用暴力手段,其行为算强奸吗?

  今报讯丈夫不在家的夜里,黑衣人进了家门,女主人以为是晚回家的丈夫,与之发生了关系。发现不是丈夫后,女主人凭借印象开始寻找“凶手”,结果自以为记住了黑衣人长相的女主人还是认错了人,虽然讨来了5000元私了钱,但却为此付出了“意想不到”的代价——夫妻二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月8日,本报报道了这一离奇的案例后,不少读者打来热线电话提出不同看法,其中在某新闻单位供职的赵先生的疑问带有普遍性。对于赵先生“女主人一直以为厂长的女婿就是‘凶手’(实际上是认错了人),不存在故意欺骗,在这个前提下要求私了能算敲诈吗?”、“黑衣人与女主人发生关系,并没有采用暴力手段,其行为算强奸吗?”这两个疑问,记者采访了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部分法律专家。

  主观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

  苏家屯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周东风科长告诉记者,该案中的女主人虽然认错了人,但其认定厂长的女婿为“凶手”这种主观认识错误并不影响对其定罪。只要犯罪行为具备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被其侵犯的犯罪对象不一定就是犯罪嫌疑人意志所指的对象。

  此案中,夫妻二人以厂长不给解决就报警为由相要挟,最后谈及私了,虽然案件与己无关,但厂长不想因此使自身名誉受到损失,此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黑衣人的行为构成强奸

  对于黑衣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强奸,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赵丙贵告诉记者,黑衣人冒充女主人之夫的行为,属于强奸犯罪构成的第三种方式,也就是采取其他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同时,因为强奸案是公诉案件,不是自诉案件,所以不能私了,必须通过司法手段解决。

  辽宁蓝田律师事务所主任董茂强认为,黑衣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根据情节来看,黑衣人如果被抓,法院有可能判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手段比较特殊应为偷奸行为

  对于这个案子,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法律研究室主任李英民认为,黑衣人与女主人发生关系是在女主人以为是自己丈夫的情况下出现的,这种行为应为偷奸行为,其手段比较特殊。黑衣人的行为应该符合强奸罪定义中“使用其他手段”一项,但目前还不太好确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因为后几次黑衣人出现,女主人已经知道这个人不是她的丈夫。

  法律链接

  1.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或恫吓的方式,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

  2.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反妇女的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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