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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更应与时俱进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0日10:05 沈阳今报

  刘吉涛

  世人瞩目的江苏首例同性恋卖淫案,在一周热点法治新闻中占据了第一名的位置。其影响力远远胜出这两天热门的吴若甫被绑架案件。

  对于江苏这起首例同性恋卖淫案,世人之所以关注,是因为如何解决这起首例同性恋
卖淫案具有巨大的示范意义,不仅深刻地影响到了现行刑法的正确适用,更重要的是这个案件的审理结果将会对一些模糊的问题进行法律上的廓清。

  从案情上看,这起同性恋卖淫案并不复杂。公安机关、公诉机关还有审判机关在案件事实认定上没有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有罪还是无罪”的确定上。而这种争议的最根本原因在于刑法规定的模糊性和非完备性。

  本案中确定当事人“有罪还是无罪”的关键问题是:我国现行刑法对“卖淫”一词的法律含义是否包含同性之间提供性服务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这些因素必然会使不同主体对案件产生不同看法和进行不同定性。本起案件最后由全国人大出面进行口头回复,算有了可以参照审理的权威性依据,但是这种非规范性的方式未免让人心里生出些许遗憾。

  一种行为在实质上虽已经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但是如果刑法没有宣布为罪,依“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原则是不能判其有罪的。这正是我们在处理这起首例同性恋卖淫案时面临的困境。由此看来,刑法更应不回避现实,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社会在不断的发展,每天都在不停地产生新现象,新行为。这些新行为、新现象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可能形成了犯罪。刑事法律应当及时把这些新的犯罪纳入到法律文本当中,做出明确规定,做到更科学更完善,尽量少留法律空白地带和法律模糊地带。

  刑法是除了宪法之外一国最重要的法律之一。从立法规律、立法技术讲,刑法应保持相当稳定,不能朝令夕改。但是这并不妨碍刑法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因为我们所处的时代变化得太快了,终一世而不改的法律是不可能的,刑法如不与时俱进,必然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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