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更应与时俱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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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0日10:05 沈阳今报 | |
刘吉涛 世人瞩目的江苏首例同性恋卖淫案,在一周热点法治新闻中占据了第一名的位置。其影响力远远胜出这两天热门的吴若甫被绑架案件。 对于江苏这起首例同性恋卖淫案,世人之所以关注,是因为如何解决这起首例同性恋 从案情上看,这起同性恋卖淫案并不复杂。公安机关、公诉机关还有审判机关在案件事实认定上没有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有罪还是无罪”的确定上。而这种争议的最根本原因在于刑法规定的模糊性和非完备性。 本案中确定当事人“有罪还是无罪”的关键问题是:我国现行刑法对“卖淫”一词的法律含义是否包含同性之间提供性服务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这些因素必然会使不同主体对案件产生不同看法和进行不同定性。本起案件最后由全国人大出面进行口头回复,算有了可以参照审理的权威性依据,但是这种非规范性的方式未免让人心里生出些许遗憾。 一种行为在实质上虽已经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但是如果刑法没有宣布为罪,依“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原则是不能判其有罪的。这正是我们在处理这起首例同性恋卖淫案时面临的困境。由此看来,刑法更应不回避现实,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社会在不断的发展,每天都在不停地产生新现象,新行为。这些新行为、新现象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可能形成了犯罪。刑事法律应当及时把这些新的犯罪纳入到法律文本当中,做出明确规定,做到更科学更完善,尽量少留法律空白地带和法律模糊地带。 刑法是除了宪法之外一国最重要的法律之一。从立法规律、立法技术讲,刑法应保持相当稳定,不能朝令夕改。但是这并不妨碍刑法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因为我们所处的时代变化得太快了,终一世而不改的法律是不可能的,刑法如不与时俱进,必然滞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