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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 两年纳税1万元者可落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0日10:30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据新华网福州2月9日电据《东南早报》报道,厦门市“2004年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于近日出台。《意见》鼓励和支持毕业生来厦自主创业,符合一定条件还可以将毕业生的户口和人事转入厦门。

  《意见》规定,普通院校毕业生在厦自主创业,所创办企业从毕业时间起两年内累计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1万元以上或者从创业时间起三年内累计缴纳税款3万元以上的,不受生
源地、专业、学历和审批截止时限的限制,可凭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到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再通过厦门人事网“毕业生网上申报服务系统”向厦门市人事局申报将人事和户口关系转入。

  厦门生源毕业生无固定就业单位、自谋职业或到外地就业的,户口可转至家庭所在地,同时可凭劳动合同等有效凭证到市人事局办理就业登记,并可到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个人人事代理。灵活就业的厦门生源毕业生在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个人人事代理的,可参照《厦门市流动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暂行规定》的精神确认、评审职称。

  厦门生源毕业生和在厦先落户后就业的毕业生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就业的,应到户口所在区政府人事劳动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区人事劳动部门定期汇总上报市人事局。有就业能力,但待业1年不来办理待业登记的,视为无就业愿望,不再纳入市人事局待业毕业生统计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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