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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三万元货款难讨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0日10:43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本报讯(记者施健康)合肥某建筑工程的监理拿了别人的3万元“好处”却没帮办事,现在送给他“好处”的建材供货商想把这3万元给要回来。

  合肥某建筑公司承接了一项大的工程,根据有关规定,向某建筑监理公司聘请了专职监理。工程建设之初,这名监理拥有很大的权力,特别是工程所需的建筑材料必须经过他的同意才能使用。有了使用何种建筑材料的决定权,这名监理不忘为自己捞点好处。合肥某建
筑材料的供货商设法找到这名工程监理,希望获得向工程建设单位供货的机会,工程监理接受了3万元好处费以后,要求建设单位接受这家供货商的供货。供货商总共提供了价格约10万元的建筑材料后不久,由于某种原因,这名监理权力缩小,无法向建设单位施加压力。这样建设单位不但不再接受他指定的供货商供货,还拖欠先前的货款不付。在多次讨要货款不成的情况下,供货商找到监理讨要当初送的3万元“好处费”,并对讨要时双方谈话录了音,作为证据。拿到证据之后,供货商又不敢公开告监理,害怕牵连自己,只好私自催讨。正是这种“暗箱”操作,让供货商催讨货款处于不利地位。

  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王金霞律师点评:本案例涉及到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是供货商与某监理之间非法的行贿受贿行为。某监理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私利,向供货商家索取好处费;而供货商为推销建筑材料,利用不正当手段行贿直接管理人员,这都是法律所禁止的。二是供货商与建筑公司之间的货款纠纷。由于两者之间存在着供销合同,且供货一方已实际履行一部分,因此,建筑公司应当支付供货商的货款,拖欠不付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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