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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规定》为劳动者维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0日12:32 今晚报

  昨天,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使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有法可依,根据规定,日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最低工资规定》,该规定将从2004年3月1日开始施行。

  制定目的及适用对象

  制定《规定》是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休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也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形式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形式就业劳动者(包括钟点工、小时工等)。目前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4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4元。

  最低标准不包括哪些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违反规定如何处罚

  用人单位如违反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用人单位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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