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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医院道歉并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0日12:32 今晚报

  本报讯本报曾连续报道的“为亡夫追讨名誉权”一案于昨天下午由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医院被判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死者家属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其经济损失2700元,并给付原告方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原告之夫王某生前是本市某医院医师,去年因煤气中毒死亡后,某医院未经其亲属同意就擅自抽取了王某血样送到医疗中心检测,并于检测报告中记载王某血液中含有过量安眠
药成分,此结论在王某同事、亲属中引起种种猜测,严重影响了王某的名誉。为此,王某之妻将某医院和某医疗中心告上法庭,要求为死者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7万余元、精神损失费3万余元。

  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恢复死者名誉权的诉讼请求,同时判令某医疗中心给予原告精神赔偿5000元。判决作出后,原告及被告某医疗中心均不服,向本市二中院提出上诉。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在对死者王某的抢救过程中,被告某医院是以医疗单位的名义履行救死扶伤义务的,与死者王某形成的是医患关系,某医院若要抽取血样应征得死者家属同意。因此某医院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方的合法权益,应就过错行为对原告方进行民事赔偿。此外,王某死亡已一年多,但尸体至今未能火化,人们仍在猜测其死因,这给原告方造成了持续精神打击和伤害,因此,判令某医院给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3万元。(孙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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