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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刑期伺候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1日02:54 新闻晨报

  鑫阳置业总经理被判一年

  记者沈凤丽通讯员梁宗

  晨报讯 昨天下午,上海二中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房产公司总经理武琳强因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武琳强是上海鑫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1997年7月,中国投资银行上海浦东分行与鑫阳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向其放贷人民币3000万元。双方同时还签订抵押合同,鑫阳公司以其名下的本市武定西路振阳公寓中9480平方米房产提供担保。但借款合同期满后,鑫阳公司仅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部分利息。

  2000年1月,中国光大银行以原中国投资银行全部债权债务承担者的身份向市二中院起诉鑫阳公司。法院审理后判决鑫阳公司限期偿还借款人民币2900万元、利息人民币282万余元及逾期息。但鑫阳公司到期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市二中院于同年6月20日发出《执行通知》,并请静安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协助冻结、查封了上述房产。6月30日,鑫阳公司提出还款建议书,并在法院主持下与银行签订备忘录,约定抵押房产中22套尚未出售的房屋由鑫阳公司予以销售,售房款项应全部汇入法院指定账户。

  2001年9月至12月,武琳强指使办公室主任吴某以每平方米4000-4500元的价格将上述房产中的12套予以销售,得现金人民币540万元。2002年4月22日,武琳强又指使吴某除将140万元汇入法院指定账户外,其余400万元则汇入于某、吴某个人账户内,致使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武琳强身为被执行单位的主管人员,在明知法院发出执行通知的情况下,故意低价销售被查封的房产,并将售房得款400万元移作他用,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武琳强转移的400万元系归他人使用,且到案后尚能交代罪行,故酌情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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