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盘变名称合同有疑义消费者索回2万认购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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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1日09:03 东南快报 | |
本报讯1月6日,林女士在福州福马路某楼盘认购了一套期房,并交付了2万元认购金。当月18日,她签订购房合同时发现,不但楼盘的名称变了,购房合同也没有对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进行具体约定,而且部分条款与当时售楼小姐的承诺不一致,因此她拒绝签订合同。林女士几次找到该楼盘的开发商交涉要求退还认购金,但无果。昨日,她拨打本报维权热线0591-7806110求助。 该楼盘开发公司销售部的陈经理解释说,关于林女士认为有疑义的条款,她已作出了相应承诺,但林女士还是不愿签合同。昨日,在12315工作人员的调解下,林女士索回了预交的2万元认购金。贴心提醒>> 12315提醒消费者,购房时一定要仔细推敲购房合同及合同附件: 1、附件一,房屋平面图。购房人可要求开发商标明长、宽等基本数据,并尽可能要求提供电气、供水、供暖及其他线路和装修的平面图。 2、附件二,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构成说明。购房者需注意,凡不是为所购房屋所在的楼宇单独服务的建筑设施,均不应计入该构成面积。 3、附件三,关于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要有明确具体的约定。 4、附件四,双方约定的补充协议。购房人要防止开发商利用协议擅自变更主合同的条款而单方加重购房人的义务。 5、附件五,关于计价方式与价款的约定。建议购房人要明确约定:如果购房人的贷款申请未获银行批准,则购房人有权与出卖人协商,采取买受人可承受的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房款或者选择退房。 作者:陈玉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