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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方负赔偿责任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1日09:24 今晚报

  本报滨海讯(见习记者张檬)昨天,塘沽某广告公司的李小姐对记者说,她在一家汽车专卖店试车时,就五六分钟的工夫,放在门市接待台上的手提包就不翼而飞了。

  2月8日下午2点多钟,李小姐带着一个方形的女式手提包去塘沽大连道上一家汽车专卖店买车,看上了一款“哈飞路宝”小轿车。试车时怕手提包碍事,李小姐就把外套和手提包放在了专卖店柜台上。李小姐试完车,发现包没了。她说手提包里有现金8000多元,还有身
份证、公司公章、财务章、驾驶证、牡丹信用卡以及单位和家里的钥匙等重要物品。

  鉴于当时大厅里有五六位工作人员,并没有发现什么可疑人员进来,李小姐立即拨打电话报警。办案民警赶来,对所有人员进行询问并在店里寻找李小姐的包,但一直没有找到。为此,李小姐想弄清楚,如果手提包在没有发现其他人员进入门市的情况下丢失,该汽车专卖店是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专家解答

  李小姐遇到的情况,是无法要求汽车专卖店承担赔偿责任的。首先汽车专卖店的工作人员对顾客的个人财物没有寄存保管义务,至于包是在怎样的状态下丢失,又是否与当时在场的工作人员有关,还取决于民警的进一步调查。我国《合同法》中对于保管合同以委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的物品,是保管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不交付保管物品,保管合同不成立,因此如果李小姐在把包放在柜台前没做任何保管声明的话,便无法要求汽车专卖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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