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万元头发被盗引名誉权纠纷 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1日12:31 新桂网 | |
一对收购头发的夫妻,因价值4万多元的头发被盗而怀疑是同行曹某所为,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导致曹某被公安机关留置审查。曹某以名誉权遭到侵犯为由,怒上法院讨要说法。最近,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曹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530元由原告负担。 曹某与袁某夫妻均系湖南省邵阳县谷洲镇的个体户,均到都安县做收购头发的生意。 从派出所出来的曹某感到很委屈,一怒之下就将袁某夫妻告上了都安县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起诉称,2003年7月4日,被告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原告盗窃其收购的头发,并且在社会上到处散布原告有盗窃行为,致使原告被公安机关关押审查,给原告人格、名誉造成严重损害。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名誉损失费3000元,并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被告袁某夫妻辩称,被告因收购的头发被盗而怀疑是原告所为,报案后并没有向社会散布贬低原告人格的语言,被告的报案行为没有构成对原告名誉侵权,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袁某夫妻在自己的物品被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其行为是合法的,主观上既无侮辱他人人格之故意,客观上又未实施随意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行为。原告亦举不出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有侮辱其人格的行为。 因此,被告的报案行为不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原告的传唤为案件侦查的必需行为,也符合法律规定,与侵犯名誉权无关,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名誉损失费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责编:覃雄 冯杰红(实习)来源:新桂网-南国今报 作者:黄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