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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万元头发被盗引名誉权纠纷 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1日12:31 新桂网

  一对收购头发的夫妻,因价值4万多元的头发被盗而怀疑是同行曹某所为,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导致曹某被公安机关留置审查。曹某以名誉权遭到侵犯为由,怒上法院讨要说法。最近,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曹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530元由原告负担。

  曹某与袁某夫妻均系湖南省邵阳县谷洲镇的个体户,均到都安县做收购头发的生意。
2003年7月4日,袁某夫妻被他人盗走价值4万多元的头发。有道是“同行是冤家”,袁某夫妻怀疑是同行曹某干的,即向都安县公安局安阳派出所报案。安阳派出所接到报案后立案展开侦查,7月12日晚,派出所依法传唤曹某到所内询问,并留置审查至14日中午。可是,袁某夫妻收购的头发被盗一案,公安机关至今仍在侦查,还没有结果。

  从派出所出来的曹某感到很委屈,一怒之下就将袁某夫妻告上了都安县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起诉称,2003年7月4日,被告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原告盗窃其收购的头发,并且在社会上到处散布原告有盗窃行为,致使原告被公安机关关押审查,给原告人格、名誉造成严重损害。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名誉损失费3000元,并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被告袁某夫妻辩称,被告因收购的头发被盗而怀疑是原告所为,报案后并没有向社会散布贬低原告人格的语言,被告的报案行为没有构成对原告名誉侵权,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袁某夫妻在自己的物品被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其行为是合法的,主观上既无侮辱他人人格之故意,客观上又未实施随意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行为。原告亦举不出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有侮辱其人格的行为。

  因此,被告的报案行为不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原告的传唤为案件侦查的必需行为,也符合法律规定,与侵犯名誉权无关,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名誉损失费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责编:覃雄 冯杰红(实习)来源:新桂网-南国今报 作者:黄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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