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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公共开门行驶摔伤乘客 司机丢下伤者扬长而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2日02:16 北京娱乐信报
  小公共作为公共交通的一种补缺,极大方便了郊区出行,理应给人以亲近感。但是,不知从何时起,部分小公共似乎成了“要钱不要命”的代名词:一路上严重超载、违章停车、强行并线超车、突然停车举目皆是,虽然拉着一车人,司机仍乐于冒险,肆意违章,俨然成为马路一霸,是车怕三分。“人亡车毁、群死群伤”——小公共严重违章的危险后果自不必说,就连“开着门跑”这种人们司空见惯的“小”事儿,也会引发大祸。

  最新进展

  2月10日房山法院已开庭审理此案

  记者昨天从有关方面了解到,敞门行车致乘客重伤的肇事司机周海南,尚在刑事拘留当中,他仍没有给受害人补偿包括医疗费在内的任何费用。2月10上午,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目前法庭正在对伤者的伤残情况作评定,以确定周海南最终应承担的赔偿金额。近日,法院将对此案进行宣判。

  事件经过

  坐一站车老李险些丧命

  去年8月31日晚上,河北省曲阳县来房山区探望女儿的李老先生乘上了一辆小45路公共汽车,坐了一站地后,在京周路化四路口下车时从车上摔了下来,小公共司机见倒在公路上的老李伤得严重,竟然撇下他驾车逃逸了。老李被好心的路人送到医院抢救,经医院诊断,老李的伤情为“骨盆骨折、耻骨联合分离、右侧骶骨粉碎性骨折、腰椎横突多发骨折、后腹膜巨大血肿、应激性溃疡大出血、全身多发软组织挫伤”。其中,胃部的应激性溃疡大出血险些要了老李的命。

  致命伤基本愈合后,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对老李的受伤程度进行了鉴定,老李“主要为盆骨骨折,骶骨粉碎性骨折,盆腔内出血及后腹膜血肿。依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有关条款之规定,其损伤程度为重伤”。

  事故发生后,房山交通支队立即着手查找逃逸的小公共司机,并在全区范围内播发了协查通报。不久,一位当时就坐在肇事小公共上目击事故全过程的乘客向警方提供了肇事车号,并表示愿作证。

制图/小 赵
  各家说法

  逃逸司机竟称:乘客摔伤不是我的事

  按照目击证人提供的车号——京BB5948,民警很快找到了该车司机周海南。在民警第一次讯问中,周海南承认人是从他开的车上摔下去的,但是人被摔伤不是他的责任。

  “那天晚上8时30分左右,我开车由东往西行驶,快到京周路化四路口时,有一乘客说要下车,我靠边停车,当时车上没有售票员,车还没停稳时,这个乘客开车门下车了,我听到一声响,这个乘车人摔在了公路上,我下车后见他蹲在公路上,我把他扶起来问怎么样,他说没事儿,就是有点疼,我说给他点钱让他自己去看病,他说不要,这时乘客们说‘没事就走吧’,我就上车开车走了。”

  十天之后,民警第二次讯问事故经过时,周海南仍坚持说“是乘客自己开门下的车”,“乘客蹲在公路上,我问他怎样,他说没事,他让我走的”,而且不承认曾要给钱让乘客自己看病一事。

  伤者气愤:我是被甩下车的

  事发一个月后,记者在房山区第一医院的外三病房见到了从死亡线上挣扎回来的伤者——时年59岁的老李。他对事故过程的描述是这样的:

  “车上没有售票员,车门一直是开着的,快到化四路口时,我跟司机说下车,司机减速靠边,我刚走到车门口准备下车,车还没停住,司机突然一加油,把我甩出车门,我摔倒在公路上。小公共停下来,司机和乘客都下了车,司机要扶我起来,我站不住,司机说给我点钱让我自己看病,我不要钱,要求他把我送到医院。见我伤得严重,司机就招呼乘客们上车,开车走了。”

  记者问:“司机开车走时,你是否是蹲在公路上?”

  老李气愤地说:“我当时躺在地上,坐都坐不住,怎么能蹲着呢?这个司机简直没有起码的道德,把我撇在路上见死不救,如果不是碰上了好心人,我可能早就死了!”

  后来,法医的话也证明了这一点:“伤者的耻骨联合分离,根本就蹲不住,而且应激性溃疡引发了严重的胃出血,如果抢救不及时,伤者肯定会死亡。”

这样的现象在小公共车站并不鲜见 信报记者张杰/摄
  目击证人:车门一直就没关

  举报肇事车车号的是当时车上的乘客之一,据他回忆:“事故发生前,那名乘客站在右侧车门处,由于车上没有售票员,车门一直开着,司机靠边停车过程中,乘客被甩了出去,司机下车去扶伤者,伤者让司机送他去医院,司机叫其他乘客上车,然后开车就走了。我觉得他这种行为很不道德,于是到站下车时,有意记下了车号。”

  责任认定

  摔伤乘客逃跑司机要被追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十一款规定: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机动车驾驶员不准行车。

  房山交通支队事故科科长左贵说:根据警方掌握的各种证据可以认定,这起事故是由小公共未关车门行驶造成的。周海南车上乘客被甩出车厢摔成重伤,周下车后不但不抢救伤者,反而驾车驶离现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周海南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左科长介绍,肇事逃逸、酒后开车、无证开车三种情况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当事人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公安机关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这也是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之一。

  不是尾声

  治理开门行车公司有心无力

  记者拨通了肇事小公共单位——北京北方吉安客运有限公司的电话,公司经理刘先生说:“公司对司售人员有要求,必须关门行车。我承认,我们的车有开门行驶的现象,我们一直在进行路查,见到这种现象及时予以制止,屡教不改的还要加以经济处罚。但是我们的运营线路长,稽查力量又有限,不能完全杜绝这种现象。”

  社会问题

  小公共让人爱不起来

  记者近日在小公共汽车线路比较密集的房山区良乡西潞大街西门路口观察发现,交警不在岗的时候,小公共开门行驶揽客的现象十分普遍。短短十分钟内,竟有二十几辆不同线路的小公共开着门从同一地点驶过,售票员均“不顾个人安危”地站在门口招呼乘客,其中绝大部分还违章停车上下乘客。

  多拉快跑任意违章、出了事儿选择逃逸,用“图财害命”四个字形容这样的小公共司机并不为过。作为一支公共客运的补充力量,小公共确实具有灵活、方便、覆盖范围广等多种优势。但是,由于个别从业人员交通文明素质低下、守法意识差,导致违章现象突出,败坏了整个小公共群体的名声,其结果只能是令人们侧目视之、“敬”而远之。

  宋泽宇

  律师细解

  司售人员义务

  魏双鸣交通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交通事故资深律师魏双鸣先生认为:运营车辆的司售人员有保障乘客乘车安全的义务,而且有告知乘客如何安全上下车以及及时制止乘客可能引发乘车事故的行为的义务。

  “首先运营车辆的司售人员应保证在车辆行驶时,必须关好车门车厢;其次就是要尽告知义务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在运营行为中,承运方具有主动性,乘客由于对安全乘车知识和车外路面情况不了解,处于被动地位,因此承运方应告知乘客,注意哪些问题和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制止乘客的危险乘车行为。如果承运方不履行这些职责,依据合同法的严格责任原则,即使是由于乘车人自身的失误行为造成了人身伤害,承运方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魏律师还特别提醒运营车辆的司售人员:如果车辆在路上发生事故或故障,司售人员有义务指挥疏散乘客来开车行道,转移到安全地带,避免发生乘客在车行道内被撞的事故;有老年乘客乘车时,应主动询问是否有不适宜长时间乘车的疾病,并应将其安排到较安全舒适的座位,避免车辆颠簸的冲击力对其造成身体伤害。

  “值得引起车辆运营单位注意的是,”魏律师强调说,“所属车辆一旦发生事故,运营单位是民事主体,就应承担民事责任,进行民事赔偿。因此,运营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有义务定期对所属司售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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