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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向社会公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2日10:51 北京青年报

  住宅工程要在显著部位镶刻铭牌

  本报讯今后,凡本市住宅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要在住宅工程的显著部位镶刻铭牌,将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名称和工程竣工日期向社会公示。记者昨天从市建委获悉,这一规定是按照建设部近期颁布的《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实施的。

  住宅工程质量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建设单位(含开发企业)作为住宅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对建设的住宅工程的质量全面负责。按照该《意见》,在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在住宅工程的显著部位镶刻铭牌,要将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名称和工程竣工日期向社会公示。

  开发企业在房屋销售合同中,要明确因住宅工程质量原因所产生的退房和保修的具体内容以及保修赔偿方式等相关条款。保修期内发生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的,由开发企业负责查明责任,并组织有关责任方解决质量问题。暂时无法落实责任的,开发企业也应先行解决,待质量问题的原因查明后由责任方承担相关费用。

  对工程造价和工期明显低于一般水平的住宅工程,特别是经济适用房、旧城改造回迁房以及城乡结合部商品房的设计和施工质量,将加大监管力度。1

  作者:梁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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